张星辰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在离婚诉讼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新规的实施中,这一理念尤为关键。未成年子女作为弱势群体,其权益保障是人民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离婚诉讼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争夺一直备受关注。部分当事人为了争夺抚养权,不惜采取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极端手段,这不仅严重扰乱诉讼秩序,更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伤害。为应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明确规定,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作为判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时的重要因素予以考量。人民法院将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在一方存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而另一方不存在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法定情形时,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同时,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可适用于此类行为。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司法实践时代化的产物,体现了“法律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也回应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
该司法解释在落地实施中面临诸多挑战:一是司法解释出台不久,可供参考的案例较少;二是对“抢夺”“藏匿”行为的认定需要进一步探究;三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存在送达难、执行分工不清与难以执行、惩戒效果有限等问题。
增加案例指引,明确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的界定。目前,离婚诉讼中直接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相对较少,且案情相对简单,参考价值有限。解决此类问题,一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发布涵盖各类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案件的指导性案例,展示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做法和考量因素,统一司法尺度,减少同案异判。二是强化法院审判职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时,应积极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作出裁定,明确保护内容和期限,加强对被申请人执行情况的监督,依法追究违反者的法律责任。三是明确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的界定。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通常指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未经对方同意,采取强制或隐蔽手段,使未成年子女脱离另一方监护的行为。抢夺、藏匿行为时常较为隐蔽,难以确定。刑法中的抢夺、藏匿行为通常针对财产,而此处针对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的保护优先于对财产价值的保护,不能简单套用其他部门法解释,也不能仅靠法官自由裁量,否则易导致同案异判,损害司法权威与公平正义。可以参考父母对子女抚养问题已达成的协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和实际需求、是否存在具体的暴力行为、是否给未成年子女造成身心健康的损害等来考察,如擅自违反父母对子女抚养问题的约定,抢夺、隐匿哺乳期内子女导致其脱离母乳喂养,抢夺、隐匿患有特殊疾病子女致其脱离正常诊疗。具体认定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指导意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和人身权益的保护,明确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的认定,在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充分说理。
创新送达方式,化解送达难题。现行立法未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方式,主要参照民事诉讼法的送达方式,但这些方式并非都适用于此类案件。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时,公告送达需三十天,与人身安全保护令需及时保护受害者的初衷相悖;电子送达需经受送达人同意,若经受送达人拒绝则无法送达。受送达人行踪隐匿或拒不接收,会导致裁定书无法送达,阻碍保护工作和后续执行。可供参考的解决方式是:建立法院与运营商信息共享平台,方便查询受送达人电话;运用大数据精准定位受送达人电子地址;与公安、居(村)委会合作构建信息数据库,借助公安力量定位送达;优化电子送达,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知悉即视为送达;制定紧急送达预案,紧急情况可口头、电话告知并留存送达信息。
实行分类执行机制,强化惩罚措施。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情况时有发生,在此类案件中,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时,“情节严重”和“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的认定标准仍需进一步探究,以维护司法公正性与权威性。据此,可以考虑几个方面:一是实行分类执行机制。涉及财产处置、未成年子女抚养等关联事项的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单纯保障人身安全的保护令,特别是存在暴力抢夺和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情况,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基层警力广泛、应急响应快,能更迅速有效地保障受害者安全,威慑施暴者。二是强化惩罚措施。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多次违反者建立反家庭暴力档案,并与刑事责任追究机制衔接;结合当地经济和违法情节确定罚款数额,提高处罚力度,协调训诫、罚款与拘留措施的平衡适用;建立保证金制度,违反者收缴保证金,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强化惩治力度。
离婚诉讼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新规的实施虽面临挑战,但通过增加案例指引、明确行为认定、完善送达和执行程序等措施,有望逐步解决问题。通过增加案例指导,能够让司法实践更精准地回应人民诉求,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明确行为认定,让法律的尺度更加清晰,维护人民对法律的信任;完善送达和执行程序,确保法律赋予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得以真正实现。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