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丰美
文化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灵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深深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现科学社会主义的先进本质,借鉴吸收一切人类优秀文明成果,代表人类文明进步的发展方向,展现了不同于西方现代化模式的新图景,是一种全新的人类文明形态。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建设也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家庭文化。家庭建设过程,是中华优秀传统家庭文化传承的过程,也是中华优秀传统家庭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过程。
中华优秀传统家庭文化在家庭建设过程中加以传承。家庭建设赓续着中华优秀传统家庭文化中的“家国情怀”“优良家风”“家庭美德”等文化价值理念。《礼记·大学》中的“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阐明了家国一体的家国情怀。孟子的“孝悌”、仁本思想,颜之推的《颜氏家训》中“教子”“兄弟”和“治家”篇,均道明了仁爱礼让、慈孝互敬、兄友弟恭、勤俭持家等优良家风和家庭美德。这些文化价值理念为后世传承流传,对家庭关系的处理和家庭教育具有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丰富的中华优秀传统家庭文化是家庭建设的文化底蕴,家庭建设汲取精华,赓续传承。同时,加深对中华优秀传统家庭文化的理解与接受,尊重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家庭文化,也是推动中华优秀传统家庭文化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的重要条件,持续为家庭建设提供文化土壤。在家庭建设中,中华优秀传统家庭文化得到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家庭建设对中华优秀传统家庭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途径主要表现:其一是把中华优秀传统家庭文化作为家庭建设的重要思想资源,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家庭建设。其二是将中华优秀传统家庭文化上升为法律规范制度,以法律规范助力家庭建设。
中华优秀传统家庭文化嵌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引领家庭建设。家庭是每个个体的价值观形成的重要起点,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能够依托的文化价值土壤。每一个家庭的稳定有赖于家庭的规范与指引,每一个家庭个体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否正确,是否科学也深受家庭的影响。家庭建设应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核心价值观融入家庭建设之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诚信教育等。通过在家庭建设中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核心价值观在家庭生活中得以内化,再外化传递到社会生活中。以齐家文化为例,齐家强调家庭和睦、育人育德、修身明德等丰富内涵。由家庭和睦而延展至社会和谐,育人育德、修身明德、诚实守信等,这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一致性。通过将齐家文化与新时代中国的价值观相融合,赋予齐家文化更加广阔深远的内涵,从“爱家”的齐家文化发展为“爱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得齐家文化以更加丰富的内涵得以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家庭建设继续汲取中华优秀传统家庭文化,更全面深入地实现中华优秀传统家庭文化与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适应,与现代婚姻家庭转型相协调,进一步推进中国优秀传统家庭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最终反哺家庭建设。
中华优秀传统家庭文化上升为法律规范制度以助力家庭建设。通过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将中华优秀传统家庭文化予以具体化,以督促民众在实际的婚姻家庭生活中践行之,把法治理念贯通于家庭建设之中,以法律制度体系为依据、以法治体系为保障,全面推进家庭建设。以慈孝文化为例。慈孝文化是中国家庭维系情感和秩序的传统伦理基础,慈爱子女,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家庭美德。民法典将慈孝文化上升为法律规范,通过倡导性规范和权益性规范,合理地配置权利和义务,引导父母子女依法行使权利,督促父母子女积极履行义务。比如,民法典第1043条第2款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第1067条规定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应向未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成年子女应向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给付赡养费等。通过将慈爱子女、孝敬父母的慈孝文化上升为法律规范制度,使得慈孝文化以新的形式得以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截至目前,我国形成了由宪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刑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范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体系。宪法明确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为家庭建设的法治化提供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加强家庭文明建设,规定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以法律规范家庭建设;刑法规定了遗弃罪等涉婚姻家庭的罪名,督促家庭成员积极履行家庭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庭中的老人和未成年人提供专门的权益保护;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了家庭教育的基本规则,督促家长依法进行家庭教育;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家庭暴力的防治措施,保证家庭建设有序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体系,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家庭文明建设,为家庭建设提供全面体系性的法治保障。未来,需要继续完善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体系,加快推进家庭建设的规范化法律化,大力推进家庭建设。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