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柯婷 记者 李煜)2月17日,商洛市山阳县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纠纷案。
2024年9月16日,朱某在某餐馆就餐,中途上厕所,因厕所台阶处没有防滑措施和防滑警示,导致朱某下台阶时不慎摔伤。随后,朱某前往山阳县人民医院诊治,经诊断朱某为踝关节骨折。朱某要求某餐馆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共计14487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朱某因此诉至山阳县法院,要求某餐馆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本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起初,原告、被告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经法官从情理角度耐心劝导后,双方情绪逐渐平和下来,被告表示同意承担其应担的赔偿责任,但认为朱某摔倒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最终,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某餐馆赔偿朱某各项损失共计8000元。至此,该纠纷得以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