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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秦都

审结一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本报讯(记者 郭朝霞 通讯员 付强)5月6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一庭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了一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切实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有利生活环境。该案系该院首例由民政部门提出撤销原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指定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案件。

  接到案件后,承办法官王硕积极与区民政局和检察院联系,走访调查,详细了解情况。在被监护人雷某乙现住处,王硕看到雷某乙虽已接近成年,但身材相对矮小瘦弱,目光茫然,无语言表达、交流能力,无法自主饮食。经与其继祖母及相关工作人员座谈了解到,雷某乙出生后被查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脑瘫等疾病,其父母离婚后由父亲雷某甲抚养,2017年起实际由其祖父及继祖母抚养。之后,雷某乙的祖父离世、继祖母年迈患病,无力抚养孩子,雷某甲因未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犯遗弃罪正在服刑,孩子母亲方未能取得联系,孩子的基本生活已经无法得到保障。后经区民政局协调,暂时将雷某乙安置于区某养老院生活。

  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迅速组织安排庭审。庭审中,承办人向雷某甲告知了被监护人雷某乙目前的生活状态以及相关部门对孩子的关心照料情况,并进行相关法律规定的释明。雷某甲听完后沉默片刻,默默流泪,对过往的遗弃行为表示悔恨,感谢并同意由申请人咸阳市秦都区民政局对雷某乙进行监护。法官综合考量被监护人雷某乙个人情况、亲属意见、雷某甲现状及个人意见、申请人秦都区民政局已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对雷某乙日常生活积极照料,以及被监护人母亲及其父母暂未能取得联系等实际情况,判决撤销雷某甲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咸阳市秦都区民政局为雷某乙的监护人,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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