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洪钧 通讯员 贾晓花)“全体起立,现在宣判!”5月13日,伴随着铿锵有力的法槌声,平利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当庭作出判决。
2010年7月,张兵(化名)从某房地产公司购买商铺一间,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2014年1月,张兵将该商铺以1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姐姐张英(化名)夫妻二人,双方签订了契约,张英于2015年年底支付了全部价款。契约签订后,张兵便将商铺交付给张英夫妻。2018年9月,张兵以其持有的案涉商铺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向平利县不动产登记局申请换领了《不动产权证书》。2024年4月,张英与张兵签订了《不动产权属及价值确认单》,约定由张兵在确认单签订后30日内配合张英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然而,该事情一直未得到解决,张英夫妻遂将张兵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契约有效,并要求张兵立即配合张英夫妻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张英夫妻及张兵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契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张英夫妻要求张兵协助其立即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遂当庭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