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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监护权的代理行为无效

  刘攀峰 姚雯娜

  父母为逃避自身债务,让未成年子女以借款人名义出具借条,试图转嫁债务。这种情况下,未成年子女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近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案情

  老张因经营困难陷入债务危机,多次向亲友借款均遭拒绝。2023年10月,老张想到了让未成年的女儿小张作为借款人,向朋友王某借款的“办法”。王某得知小张虽未成年,但其名下有两套房产,便放下了戒备,同意出借500万元。随后,小张作为借款人、老张作为监护人在借条上签字,王某将500万元转入老张账户。借款逾期后,老张未能偿还款项,王某遂将小张和老张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审理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才有效,且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职责,不得随意处分子女财产或增加债务。本案中,小张出具借条时未满18周岁,仍在上学,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500万元的借款远超其年龄和智力所能判断的范畴。老张作为监护人,虽然在借条上签字追认,但这一行为实际上是为小张增加债务,损害了小张的利益,属于滥用监护权,因此该代理行为无效。

  且民法典规定,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订立合同,若第三人知晓代理关系,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从本案来看,借条明确借款用于老张担任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公司经营周转,且500万元实际转入老张的账户,随后被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和经营,小张并未使用该笔借款。这表明王某应当知晓实际借款人是老张及其公司,小张只是名义借款人。因此,王某要求小张承担还款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老张作为实际借款人,理应承担还款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要求小张还款的诉讼请求,由老张向王某偿还借款本息。

  法官说法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必须恪守监护职责,不能借管理子女财产之机,不当处分子女财产或为其增加债务,否则就是滥用监护权,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同时,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一定要仔细核实借款人的身份、行为能力以及借款用途。如果未履行审慎注意义务,向作为名义借款人的未成年人出借款项,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相关风险需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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