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建锋 通讯员 蔡杰强)近日,由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唐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在渭南市华州区大明镇水渠村以巡回法庭方式进行公开审理。当地部分群众代表、林业站工作人员参与旁听。
被告人唐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野生动物受法律保护的情况下,仍然使用猎犬捕猎中华斑羚,后用自制刀具对中华斑羚进行剖杀,并以4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经鉴定,唐某某使用猎犬所捕获的中华斑羚,隶属于牛科斑羚属,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整体价值为50000元人民币。唐某某的行为破坏了国家生态安全及野生动物资源管理秩序,严重威胁野生动物生存环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公诉人当庭宣读起诉书、发表公诉意见,并结合案件特点,从法律适用、量刑标准、社会危害等多个角度深入剖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造成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唐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
庭审结束后,华州区检察院联合区法院开展了法治宣传活动,向村民发放与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资料,进一步增强公众对保护野生动物重要性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