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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

  胡丽萍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一重要理念,深刻揭示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辩证统一关系,为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必须依靠法治的强制力和规范性来保障。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肩负着重要使命,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尤为突出,其通过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能够有效惩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监督纠正环境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不可或缺的关键力量。检察机关应主动融入大局,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做强刑事检察、做优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做好公益诉讼检察,为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做强刑事检察,保持高压态势,筑牢生态安全司法屏障。刑事检察是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形成有力震慑的锐利武器。检察机关应始终保持对污染环境、非法采矿、盗伐林木、非法捕捞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高压态势。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对重大疑难案件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确保打击精准有力。在办理涉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要完整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主观恶性大、后果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追诉,提出从重建议,体现“严”的一面;对认罪认罚、积极修复生态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适用从宽政策,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体现“宽”的一面。同时,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修复,积极探索“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模式,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履行生态修复责任情况作为诉与不诉、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考量因素,推动从“治罪”到“治理”延伸,力求实现办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青山的综合效果。

  做优民事检察,强化权益保障,促进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民事检察在于通过对涉生态环境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保障各类主体的环境权益,落实损害赔偿责任。重点加强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民事纠纷案件的监督力度。对于民事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或因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民事调解书,依法提请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维护司法公正。要加强对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确保判决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修复费用等能够执行到位,防止“法律白条”。充分发挥民事支持起诉职能,对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遭受损害的个人或组织,在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提供支持,帮助其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让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和修复。通过民事检察监督,畅通生态环境损害的司法救济渠道,让污染者、破坏者承担应有的民事法律责任。

  做实行政检察,监督依法行政,推动环境治理源头防控。行政检察连接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发挥着“一手托两家”的独特作用,旨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从源头预防破坏生态环境风险。检察机关加强对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监督,对于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可能导致环境公益遭受损害的情形,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加强对涉环境资源领域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对法院应当执行而不执行、行政机关应当申请强制执行而不申请等问题进行审查,确保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得到有效执行,维护环境执法权威。通过办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审判违法和执行监督案件,推动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环境治理中依法、规范行使职权,形成保护合力,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将环境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实现源头治理和系统治理。

  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守护公共利益,当好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公益诉讼是生态环境保护的专门性、有效性司法举措。检察机关要聚焦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点领域,持续加大办案力度。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绝大多数问题在诉前阶段得以解决,以最小司法成本获得最佳社会效果。对于经诉前程序仍未整改、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的,坚决依法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判决明确责任,强化保护刚性。要不断提升办案质效,注重调查核实,善于运用科技手段固定证据,加强与环保组织、专家智库的协作,提升公益诉讼专业化水平。通过办理一批有影响、效果好的典型案件,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修复受损公益,并推动相关领域、行业的集中整治和建章立制,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的治理效果。

  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运用检察职能,形成保护合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协同发力,共同构筑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法律监督体系。检察机关必须持续更新司法理念,提升专业能力,加强内外协作,深化跨区划检察改革,构建完善跨区划检察院集中管辖与区划检察院地域管辖相辅相成、一体履职的法律监督新格局,不断深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以更优检察履职守护绿水青山,为谱写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新篇章贡献检察力量。

  (作者单位: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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