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郭朝霞 通讯员 文娟)近日,彬州市人民法院北极法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刘某和景某系同事关系,景某因投资需要向刘某借款。于是,刘某向银行申请贷款37万元。银行贷款到账后,刘某将37万元贷款全部借给景某使用,景某出具了借条。后因景某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刘某向彬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鉴于涉案款项金额大,为保证借款来源的合法性,法官多次对刘某进行询问。刘某表示,借给景某的37万元是其从银行贷款所得。
法官综合研判认为,刘某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的情形,即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其与景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刘某应当返还金融机构贷款,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也属于无效。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景某返还刘某的借款本金,并按照借款合同达成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