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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逵”遇“李鬼”,侵害商标权纠纷如何索赔?

  郝杰

  近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中心审结一起侵害知名茶饮品牌商标权纠纷案件。

  案情

  原告A公司的品牌系全国知名茶饮连锁品牌。2018年,原告正式启用新的品牌形象“雪王”。然而,原告在经营中发现,被告B公司使用“雪王某城”及卡通图标开展特许加盟业务,加盟店的数量达到数十家,并将标识实际用于商品及提供的服务上。

  争议

  原告认为,被告B公司使用的“雪王某城”及图标,在图案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与原告的“雪王”等注册商标类似,给消费者造成视觉错误。同时,被告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相同,属于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其通过转让取得案涉“雪王某城”等注册商标,最早注册于2020年9月1日,后于2023年8月17日被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宣告无效,故在宣告无效前对该商标的使用属于合理正当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害,且原告并未实际使用“雪王”等本案所主张的商标。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A公司在经营中的主要商标为“蜜雪某城”,提供的对“雪王”及其形象卡通图标的证据,能够证明“雪王”及雪王形象卡通图标与其主要商标“蜜雪某城”有关联性,具有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故原告A公司享有“雪王”“雪王摇摇”“雪王雪顶”等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对外使用“雪王某城”的品牌,进行特许经营许可并提供有“雪王某城”商标包装的产品,与原告的主要商标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整体并未形成明显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与原告主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公众在识别时,容易认为使用上述商标的产品或服务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有特定联系。

  关于被告辩称的其在“雪王某城”商标被宣告无效之前的使用属于合理正当行为的意见,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即“雪王某城”商标实际未注册成功。因此,被告使用“雪王某城”商标自始失去正当性。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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