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莎 李煜
随着微信支付的普遍应用,很多熟人之间的交易均可通过微信达成。那么,如果在交易中双方未谈及违约金,而一方长期拖欠款项,相应损失应如何认定呢?“未约定违约金”能否成为迟延付款的“护身符”?今天就一起来看看商洛市镇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案情
甲、乙是亲戚关系。2017年3月,甲、乙通过微信协商买卖水泥。2017年5月,甲备好货物后微信通知乙提货,乙在提货当天向甲支付款项1万元。随后,乙在2018年至2023年期间分21次向甲付款285000元,尾款65000元一直未付。甲索要无果后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乙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自2023年9月1日至货款给付之日市场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争议
本案中,被告对拖欠剩余货款的金额并无异议,但被告认为,双方事先并未谈及违约金,因此不应当承担逾期付款损失。原告则认为,被告拖欠货款长达五六年之久,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必须承担相应逾期付款损失。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被告虽未约定货款的支付期限和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法,但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被告至今未能全部清偿。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原告损失,原告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具体付款期限,酌情自起诉之日起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剩余货款65000元,并支付从2024年1月30日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175%计算利息的逾期付款损失。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虽然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充分行使意思自治的权利,但并不代表一方可以任意违反合同约定,并且不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即使违约责任没有事先订入合同或者没有明确约定如何计算违约金,但只要违反诚信原则长期拖欠货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要依法承担逾期付款责任。故而,未约定不是迟延付款的‘护身符’。”镇安法院立案庭庭长韦霞说道。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