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刚锋
案情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用A有限公司的名义,购买B牛羊养殖有限公司68%的股权,后因需要贷款但征信不好等原因,王某某、罗某某变更股权给赵某、罗某持有。王某某入股养殖公司后,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提议以“空中养牛”项目来募集资金,即通过互联网、微信、宣传单等传媒向社会公开宣传“线上投资、线下养牛相结合的现代投资新模式”。
王某某与合伙人共同商量后,决定由犯罪嫌疑人郑某开发“空中养牛”APP,由陈某某制作宣传片吸引投资,通过网络、微信等方式宣传并吸引投资,投资人只要投资线上买牛,根据天数和投入的资金等即可获得返利。投资1头小牛成本11000元,300天后返还投资人31000元,投资1头大牛成本14300元,140天后返还投资人31000元。投资人推荐他人投资,每头牛可获得3000元的推荐费。为了扩大吸资,该公司另设立4个分公司,均以“空中养牛”的项目向社会吸资。
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所吸资金没有全部投资养殖,“空中养牛”的总数远超过实际养牛的总数,且吸收的资金大部分用于归还到期投资人的本息、推荐费、帮助吸资人的提成费等。两年多时间,共有600多人投资“空中养牛”,吸资额高达4000多万元人民币。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理由是王某某入股B牛羊养殖有限公司后,为筹集经营资金,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各种宣传途径向不特定的公众吸收资金,且均签订投资合同,其中已归还部分投资人本息。这表明王某某等人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以牟利为目的,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种意见认为构成集资诈骗罪。理由是王某某为筹集经营B牛羊养殖有限公司资金,以投资“空中养牛”项目为名,以高回报为诱饵,虚构养殖规模,向不特定的公众吸收资金,所募集资金基本没有用于公司的养殖生产,公司基本没有养殖收入,而是以后续收的资金还前期投资人的本息,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目的。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第一,王某某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在投资人实地参观养殖场时有弄虚作假的行为,采用工人虚报养殖总数、更换养殖牛耳朵上二维码等方式,虚构经营规模和养殖场规模。其设立的四家分公司部分仅租用场地,没有实际投资养殖,同时,隐瞒公司变更法人的事实。
第二,王某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王某某作为公司的实际控股人,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使用欺骗等方法;实际经营主体是王某某等人,但工商注册主体已变更他人;融资项目是真实的,但融资规模是虚构的。
从资金去向看,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与筹集资金的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募集的资金没有用于买牛,没有实现循环养殖、扩大生产经营,没有产生利润。收集的银行流水、财务会计凭证证实,王某某等人将募集的大部分资金用于兑付投资人本息、推荐费、帮助吸资人的提成费等。
从投资情况看,王某某仅将所谓的投资项目作为对外宣传、吸收资金的手段,未考虑项目本身的真实回报;公司承诺投资人大牛投资14300元,140天后返还投资人31000元,也就是说投资14300元,140天后就可获利息16700元,回报率高达50%。随着投资人越多,吸资数额越大,利息不断翻增,归还投资人本息的可能性越来越小。
归还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王某某个人没有还款能力,其负债累累,官司缠身,征信不佳,入股的股金来源是其伙同他人以另一家公司为名,采用高额回报为诱饵吸收的公众存款。公司没有实际投资养殖,也没有投资其他合法生产经营活动,根本没有营业利润。司法会计鉴定证实,王某某完全用后期投资人的资金归还前期投资人的本息。
王某某在明知公司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仍推广“空中养牛”项目向社会吸收资金,同时,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继续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更多投资人吸收更多资金。到案时,王某某吸资4000多万元,仅支付投资人本息1700万元,还有2720万元未付,且无一人获得全额偿还,有相当部分投资款不知去向。
综上,以超出正常盈利水平,即使正常盈利也无法支付吸资的全部本息,所吸资金的损失和无法偿还是确定的、不可避免的;再综合公司资金走向和用途,证实王某某等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