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延川 王家乐
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进入数字时代,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的科技保障体系,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成为必然选择。数字法治政府通过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助推依法行政,旨在实现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优化革新政府治理流程和方式,最终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数字化能效。
数字时代政府治理的核心是算法决策。一方面,与传统决策方式相比,算法决策在政府治理全流程中均发挥积极作用。在信息收集方面,过去依赖人工判断容易遗漏重要信息,现在算法能完整分析所有相关数据,从而保证决策的全面性。在决策标准方面,算法基于预设的统一规则框架进行处理,有助于降低传统决策中因个体认知差异带来的决策偏差。在决策执行方面,算法可对行政裁量行为进行合规性校验,通过操作留痕与异常预警机制,有效控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风险。另一方面,算法在数字法治政府治理的诸多场景中也有广泛适用。比如,在行政审批中,算法可精准识别材料中的关键信息,将过去需要3至5个工作日的审批程序压缩至分钟级;算法还可以提出优化建议,减少人为错误,提高审批质量。在交通管理中,管理部门可以利用图像识别算法自动识别车辆号牌,实现交通违章行为的抓拍,进而作出处罚决定。在城市环境监测中,算法能够识别监控视频里的垃圾堆积、占道经营等问题,及时作出处置决策。
政府数字化治理推行中的问题。其一,政府算法决策透明度较差。透明度是政府决策的基石,这是保证政府决策公平公正的前提。但是,目前缺乏法律法规以及标准的明确指引,算法透明度、可解释性等技术伦理要求缺乏强制性引导,导致算法应用边界模糊。其二,政府算法决策的安全风险凸显。政府算法决策流程涉及模型生成、模型运行和结果输出等多个阶段,每个阶段都存在特定的安全风险。数据采集阶段,训练集样本往往沿用历史政务数据,可能将既有决策中的不合理偏好转化为算法规则,加剧系统性偏见。模型运行阶段,算法自我运行的错误结果难以及时识别与修正。结果输出阶段,决策可解释性不足的问题尤为突出,多数算法仅提供结论性数据,未公开裁量权重与计算依据,导致当事人难以有效行使救济权利。其三,政府算法决策的权责关系不明确。行政机关与算法开发者的责任界面不清,技术缺陷与行政裁量权相互交织,形成责任推诿空间。算法决策引发权益损害时,技术中立原则常被滥用为责任豁免理由,现有制度未明确算法决策的法律属性,司法审查缺乏统一标准。
将算法决策纳入法治轨道。法治政府的核心是依法决策,而数字法治政府的核心则是依法算法决策。要破解政府算法决策的上述规制难题,需要将算法决策纳入法治轨道,从而在促进技术赋能与防范治理风险之间寻求动态平衡。一是完善算法决策的法律和标准框架。在立法层面,应加快出台相关规则,回应与政府算法决策相关技术细节,明确算法决策的适用边界与基本原则。建立算法清单管理制度,根据风险等级对应用场景实施分类管理:对高风险算法决策领域实行准入审查,强制备案并接受第三方审计;对行政咨询、数据统计等低风险场景采取备案管理。同时,将算法决策纳入行政程序规制范畴,明确自动化决策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要求。二是强化全流程风险防控机制。在构建法律框架的基础上,需要建立全生命周期的风险防控体系。推行算法影响评估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在算法部署前对数据偏差、模型漏洞等进行测试。实施分级透明原则,对涉及公民权利的算法,要求公开核心参数与决策逻辑,涉及国家安全的算法可限定向监管部门披露;构建监察行政一体化问责体系,对因算法缺陷导致的错误决策,追究算法开发者、行政机关的双重责任。同时建立算法决策保险机制,通过风险分担机制增强救济保障能力。三是创建权责相适应的算法决策法律关系。在算法决策流程中赋予公民知情权、异议权和人工复核请求权。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领域设置人工干预强制条款,当算法决策与相对人陈述存在实质性差异时,须启动人工复审程序。建立算法决策损害法律援助中心,为数字弱势群体提供技术支持和法律救济。更为重要的是,需要构建公众参与算法决策治理的常态化机制,通过算法决策听证会、治理沙盒等制度设计,保障公民对政府算法决策的实质参与权。
站在数字政府建设的关键节点,算法决策的法律规制不仅是技术治理命题,更是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议题。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律框架、实施精准动态的风险防控、创新开放包容的制度设计,有望在技术赋能与权利保障之间探索算法决策相关人利益的平衡机制。这不仅需要法律部门的审慎考量与技术开发者的责任意识,更需要全社会形成算法治理的理性共识。唯有如此,才能确保法治政府算法决策始终沿着法治轨道运行,真正成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善治之器”。
(作者单位:西北工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