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旬邑县人民法院底庙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相邻土地树冠影响庄稼生长引发的纠纷。
樊某与张某是同村村民,两家土地相邻。张某在其土地上种植了几棵树木,经过数年生长,树冠日益庞大,遮挡了樊某家部分农田的光照,导致樊某种植的庄稼出现不同程度减产。樊某多次与张某协商,要求其砍伐树木、赔偿损失,但因在赔偿金额、树木处理方式等方面分歧较大,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樊某无奈将张某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倾听双方诉求,释法明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明确指出张某作为树木所有权人,有义务避免其树木对相邻方的生产生活造成妨碍;同时,劝导樊某理解实际情况,在合理范围内提出诉求。最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张某表示愿意砍伐树木,并同意当庭给予樊某2000元经济补偿,双方握手言和。至此,该起纠纷圆满解决。 孙郭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