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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包装装潢相似是否侵权?

  李多萌 赵云龙

  作为一种商品标识,包装装潢起到了传递商品信息、表现商品特色、宣传商品、美化商品、促进销售和方便消费等作用。近年来,包装装潢侵权纠纷案件频发,6月9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就发布了一起涉及商品包装装潢的典型案例。

  案情

  原告某生物科技公司致力于玻尿酸全方位护肤研发,并率先使用一体灌装的次抛剂型。润某颜是某生物科技公司旗下的功能性护肤品品牌,其精华液的包装装潢设计独特,经过多年宣传和使用,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其包装上的文字、图案排列组合、整体视觉效果均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润某颜修护奢养次抛精华油”包装装潢高度近似。故原告诉至雁塔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被告产品在包装盒整体颜色、盒身字体颜色、盒身具体图案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虽然产品的内包装都采用针剂形式,但双方均未举证证明对该种包装拥有外观专利,市面上多种产品亦使用该包装。且双方产品的针剂在头部及中间部分形状不同,双方产品液体颜色亦不同。故两款产品的包装装潢存在较大区别,不足以造成混淆,也未扰乱市场秩序。最终,法院判令驳回原告某生物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商品的包装装潢可分为两类,即文字图案类的装潢和形状构造类的包装。本案双方产品外盒上的文字、图案、色彩以及排列组合明显不同。同时,原告、被告产品均使用针剂型构造,即具有装饰作用的物品的整体外观构造一致,但原告对该种包装未获得外观专利,且市面上多种产品使用该包装,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包装装潢作为商品典型的外部特征,不仅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更是展示商品外在设计美学的载体。本案的判决结果警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注意到,仅具有独特性及识别力的包装装潢才能得到相关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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