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晨 李煜
日常生活中,装修房屋、定制家具等承揽活动十分常见。若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他人损害,责任应当如何划分?近日,商洛市镇安县人民法院就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案情
2024年10月12日,业主张某委托某装修公司(承揽人)对房屋进行拆除改造。装修公司工人王某在拆除阳台护栏时,因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导致护栏从高空坠落,砸中楼下行人李某,造成李某重伤。事后查明,张某明知该装修公司无高空作业资质,仍选择其承接工程,且未对施工安全提出明确要求。事后,李某将张某、装修公司及工人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0万元。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是装修公司员工,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责任人由装修公司承担。装修公司作为承揽人,在施工中因过失导致护栏坠落,应承担侵权责任。承揽人因过错造成第三人损害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定作人张某明知装修公司无相关工作资质,仍选择其承接,且未对施工安全作出合理指示,应在过错范围内与承揽人共同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装修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李某45万元;张某因选任过错在李某的损失中承担10%的责任即4.5万元,与装修公司共同承担,但双方赔偿总额不超过李某的实际损失45万元。
法官说法
遇到此类事件,应审慎选择承揽方,定作人应核实承揽人的资质与能力,避免因选任过失承担法律责任;明确施工要求,对高危作业需提出安全防护指示,减少事故风险;明确责任分担规则,即使定作人存在过错,最终赔偿责任仍主要由承揽人承担,但定作人需为自身过失“买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第十八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认定承揽人的民事责任。
被侵权人合并请求定作人和承揽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造成损害的承揽人应承担侵权人承担的全部责任;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错范围内与承揽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定作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承揽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