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建锋 通讯员 赵召
“婚约财产纠纷中,实际参与彩礼收付的亲属可能成为诉讼主体,而彩礼返还数额需综合同居时长、分手原因等因素判定,恋爱期间的小额消耗品赠与一般不纳入彩礼返还范围。”8月6日,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法院法官说。
恋爱5年、举办订婚仪式后却未能走进婚姻殿堂,因9万元彩礼返还问题,男方将女方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近日,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女方及其父母返还男方彩礼5.4万元,驳回男方关于返还手机的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经朋友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23年农历七月举办订婚仪式。订婚时,原告给付彩礼10万元,女方退还1万元,实际收取9万元(由被告母亲接收);同时,原告为被告购买了“五金”及一部手机。双方恋爱期间曾共同生活,2024年8月15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提出分手。此后,因彩礼返还协商未果,原告将被告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返还9万元彩礼及手机(或折价3000元)。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三方面:一是被告主体资格,原告认为被告父母实际收取彩礼,应作为共同被告;被告则辩称婚约纠纷主体仅限缔结婚约的双方,父母主体不适格。二是彩礼返还数额,原告主张全额返还;被告认可收取9万元彩礼,但强调双方同居5年,且是原告主动提分手,仅同意返还3万元。三是手机返还问题,原告要求返还手机或折价赔偿,被告称手机为消耗品且已损坏,不应返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被告双方恋爱5年、曾共同生活,彩礼由被告母亲收取且数额属实,原告主动提出分手,“五金”已返还。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作为共同被告,故被告父母主体适格。关于彩礼,虽双方未登记结婚,但恋爱同居时间长达5年,结合原告主动提出解除关系的事实,酌情按60%比例支持返还5.4万元。对于手机,法院指出其属于赠与的消耗品,且已损坏灭失,原告折价赔偿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及其父母返还原告彩礼5.4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双方按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