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汉卿 韩贝
在城市社区治理中,公共绿化用地的使用与居民权益保障常常成为矛盾的焦点。司法机关需创新裁判理念,既要坚守法治底线,又要探索多元化解机制,实现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情
2023年5月,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分局在检查中发现,某小区物业公司将原规划验收的绿化用地改建为儿童游乐场,面积约481平方米。根据相关规定,这一行为被认定为擅自改变绿化用地用途的违法行为。被告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调查取证后,对某物业公司作出了罚款65万余元并责令立即拆除恢复绿地的行政处罚决定。某物业公司对此处罚决定不服,认为改建行为系为满足业主需求,且已获得绝大多数业主支持,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
审理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意识到,这不仅仅是一起简单的行政处罚案件,其背后反映的是城市社区治理中公共利益与个体权益的深层次矛盾。通过初步调查,承办法官发现该小区是一个拥有近2000户业主的大型社区,儿童游乐设施的建设确实解决了小区儿童活动场地不足的问题。但同时,游乐场产生的噪音也确实对部分邻近楼栋的业主生活造成了影响。若机械判决拆除设施,虽解决噪音问题,但将损害小区内近2000户业主尤其是儿童的公共利益。
为妥善化解这一矛盾,法院采用了“三步走”的调解策略。首先,审判团队先后两次前往小区实地勘查,详细了解游乐场的使用情况和周边环境。调查发现,该游乐场确实为小区儿童提供了重要的活动空间,同时噪音问题也确实存在。其次,法院先后组织了3次由各方参与的协调会,不仅邀请了物业公司、城管部门和业主代表,而且还特别邀请了某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某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以及西安交通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的法学专家参与讨论。这种多方参与的调解模式,确保了各方的诉求都能得到充分表达,也为解决方案提供了专业支持。
经过多轮协商,各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物业公司承认在改建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愿意接受适度处罚,但同时提出,游乐场已经获得小区93%业主的书面支持,且有200余名业主联名请求保留设施。物业公司还承诺将通过限制开放时间、加装隔音设施、增派管理人员等措施减少噪音影响。被告行政机关在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后,同意将罚款金额下调,并不再要求立即拆除游乐设施,而是给予物业公司合理期限来完善相关手续和设施改造。法院据此制作了行政调解书,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这起案件的成功调解,为类似的城市管理纠纷提供了借鉴。最后,法院向被告行政机关发出《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建议函》,从法律专业角度分析案情,建议在坚持执法原则的同时,适当考虑案件的特殊情况。在处理涉及多方利益的行政争议时,司法机关应当秉持实质性化解纠纷的理念,创新工作方法,搭建沟通平台,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寻求最优解决方案。这样的处理方式,不仅能够实现个案正义,还能促进社会和谐,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司法的智慧不仅在于明辨是非,而且在于找到那个让各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让法律真正成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