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爽
近期,关于高空抛物是否应判死刑的讨论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一话题触及了法律的严谨性、刑罚的适度性以及社会公共安全等多方面的复杂问题。
事情还得从2023年6月说起。28岁的小娄在吉林省长春市某小吃街被周某从高空抛下的砖头砸中,不幸离世。抛砖男子此前还曾在高楼向外投掷两桶5升桶装水、3罐未开封可乐,砸到另外2人。
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死刑复核一案依法作出裁定,于10月21日上午由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为宣布结果——核准周某死刑,立即执行。
高空抛物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公众深恶痛绝,无不希望刑法在严惩高空抛物乱象方面迈出更大步伐。此案件的严重性和后果让人深思,释放了用刑罚遏制高空抛物的强烈警示信号,对充分发挥刑罚重典威慑作用进一步遏制高空抛物具有重要意义,切实守护了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高空抛物罪规定在刑法“扰乱公共秩序罪”部分,针对的是高空抛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着眼点在于对公共秩序的维护。但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程度因具体情形而异,若造成极其严重的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且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极大,明知可能会对他人生命造成致命伤害却依然为之,在这种极端情况下,判处死刑符合法律对于严重犯罪行为惩处的逻辑架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行为人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致人重伤、死亡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从周某的行为看,法院认定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以该罪名判处其死刑,是准确的。
从社会影响方面而言,高空抛物判死刑具有强烈的威慑作用。当民众知晓这一行为可能带来如此严重的刑罚后果时,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对高空抛物危害的警惕性,从而减少此类危险行为的发生,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尊重生命、遵守法律、维护公共安全的良好氛围,增强公众的安全感和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当然,高空抛物也应考虑到高空抛物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有些高空抛物事件可能是由于疏忽大意、意外事件或者未成年人的不当行为导致,这些情况与故意实施的恶性高空抛物行为有着本质区别。对于这些非故意且危害后果相对较小的行为,应通过加强教育、民事赔偿以及适当的行政处罚等方式来处理,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高空抛物判死刑这一问题并非简单的“是”与“否”的抉择,而是需要综合考量法律规定、行为性质、社会影响等多种因素,在维护法律尊严和保障公民权益之间寻求精准的平衡,确保每一个司法裁判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让法律真正成为守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公共安全的坚实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