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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外嫁女征地权益的司法保障

  魏羽

  女性的土地权益问题,在中国有着悠久历史。在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制的背景下,女性土地权益始终为伦理纲常所束缚,完全依靠父权、夫权,地位较低。

  新中国成立后,伴随着“妇女解放”“男女平等”成为我国基本国策,法律层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女性与男性拥有平等的土地权益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而土地权益又是征地权益的基础,如何保护妇女,尤其是外嫁女的征地权益,是一个重要的社会议题。实践中存在的传统观念束缚、村规民约与法律的碰撞等问题,掣肘着外嫁女征地权益的保护,值得我们关注改进。

  农村外嫁女征地权益保护的困境

  传统观念的束缚。虽然法律对外嫁女的土地权益有明文规定,但受传统“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观念、性别歧视、部分外嫁女在土地承包时并未获得承包地等因素影响,村组认为继续对外嫁女分配征地款系对其他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的侵犯,故通过村规民约,以自治决议的方式剥夺外嫁女的征地权益,对其不分或少分财产。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难。虽然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妇女享有土地权益,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缺乏明确的标准,各地以出生地、户籍、是否参与劳动、在嫁入村组是否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是否由村组会议讨论决定、外嫁女学历高低、社保缴纳地等因素认定,认定标准多重,难以统一执行,导致法院同案不同判现象较为严重。

  外嫁女案件司法救济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问题。立案层面,部分地区法院以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纠纷应当先行由乡级政府或县级政府前置处理,当事人不满意处理结果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以征地款的发放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为由,拒绝立案,导致外嫁女维权难,效果差。案件审理层面,即使案件顺利立案,也会出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标准不一、外嫁女举证难无法对抗村组自治决议的情况,法院也难以形成明确且系统的法律解决方案,只能以“一案一审”的方式处理,各地裁判尺度不统一。执行层面,即使外嫁女胜诉,也会出现案件因牵扯到其他村民的切身利益,引起村民的反感或对立情绪,滋生新的诉讼信访案件。另外,村组已有的土地分配款也可能因为已经被分配,没有剩余部分可供执行,导致判决或调解的内容难以付诸执行。

  司法保障路径的探索

  加强“府院联动”,多方联动专项普法。法院层面应当开展地区专项调研,调查外嫁女征地案件高发地区的案件成因、司法裁判理念以及外地先进经验,分析汇总问题与经验,通过同堂培训、优化案例库、运用好法答网等方式,不断统一裁判尺度。而后定期发布外嫁女征地权益的典型案例,明确外嫁女享有征地补偿权益的情形,充分运用新媒体进行图文、短视频宣传。同时要调动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街道办、居委会、村委会、乡贤等社会主体的积极性,下沉至社区、农村,采取结对帮扶、定期走访的方式,解读政策法律,进行专项普法。一方面逐渐改变“重男轻女”等传统思想,鼓励、支持女性参与村民大会,提升在村务决策中的话语权;另一方面,通过专项普法可以向村民宣传村规民约不得对抗法律的常识,间接影响、改善村规民约,降低潜在征地补偿案件的发生,提高外嫁女征地权益维权效率。

  加强法律顶层设计。法院应聚焦主责,针对广泛存在的农村外嫁女征地权益维权过程中的痛点、难点,积极提交建议,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细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定义与认定方式,畅通维权堵点。例如,部分地区仅通过户籍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会滋生空挂户、关系户的情况,侵害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应探索以户籍为主,辅之以生产、生活等权利义务关系的方式,切实加强可操作性,统一司法理念和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外嫁女征地权益。

  加强政府监督与问责的力度。乡级政府应当加大对征地补偿方案的审查力度,对明显侵犯外嫁女权益的补偿方案予以责令整改问责,撤销相关歧视条款,并把该项指标列入当地政府的考核指标,定期予以公示。

  探索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注重政府调处与法院立案的对接,加强沟通协作与信息互通。吸纳法律人士参与听证会、村民决议等会议,现场发表法律意见,增强征地款分配方案的合法性。

  探索权益替代机制。一方面,部分外嫁女在原村确实不享有户籍、社保或实际生活劳动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要素,应探索要求夫家村组织保障其相关土地权益,或在征地补偿时予以照顾的制度,不能让外嫁女“两头空”;另一方面,针对部分地区法院担心对外嫁女征地案件的立案审理会滋生大量已决案件“翻烙饼”的问题,应通过“府院联动”的方式,探索相应的替代化解模式。例如,通过社保、就业安置等优惠政策的方式,弥补外嫁女的经济损失,对其释法明理,达到服判息诉的效果。

  农村女性土地权益保护是国家落实“男女平等”政策的重要体现,而外嫁女征地权益保护又是其中的重要一环,这既是乡村振兴的必经之路,也是社会文明程度的试金石。因此,保护好农村外嫁女土地权益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它关乎千万农村女性的生存与尊严,只有真正实现了性别平等与权利保障,才能真正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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