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夏蕾 记者 李煜)5月6日,记者从洛南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环境资源审判团队日前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并在审判实践中首次尝试以劳务代偿方式修复秦岭生态环境。
2018年至2024年期间,被告人梁某某使用电猫、猎套等,在其家房后田地边狩猎,猎捕到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陕西省重点保护动物麂子11只(剥皮后食用)、豪猪1只(已放生)等,价值3.8万元。
“周法官,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我想为生态保护出一份力。但我家困难,没有更多的钱来赔,能不能通过劳动来修复生态环境?”被告人梁某某得知洛南法院正在探索实践推广环境资源审判“生态修复优先”模式后,对环资审判团队负责人、承办法官周梦琳提出了以劳务代偿方式修复秦岭生态的请求。
周梦琳邀请洛南县检察院、四皓街道办及司法所工作人员、被告人所在地村委会干部以及县司法局公益律师等,一起到被告人梁某某家走访调查,了解到梁某某家庭经济条件较差,老伴因脑梗生活不能自理,其子女常年在外打工。考虑到梁某某的实际情况,经与司法所、村委会座谈,法检两院同意梁某某以“劳务代偿”方式替代性修复秦岭生态环境。
于是,被告人梁某某在秦岭红豆杉司法保护基地对两亩地的排水渠予以出土、拓宽、加深,以劳务代偿方式修复了秦岭生态环境。
随后,洛南法院公开审理了梁某某非法狩猎一案。在庭审中,法官对梁某某非法狩猎,严重损害秦岭生物多样性的行为予以教育。梁某某深刻认识到其非法狩猎行为破坏了秦岭南麓野生动物资源多样性和自然生态平衡,自愿认罪认罚。鉴于梁某某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赔偿部分野生动物价值损失,并提供公益劳动替代性修复涉案野生动物死亡造成的生态功能永久性损失,法院对被告人梁某某从轻从宽处罚,以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1年6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3天的公益劳动让我真切感受到自己的非法狩猎行为给大自然带来的伤害。以后,我不仅自己要守法,还要向身边的人宣传保护生态的重要性,绝不再做破坏生态环境的事。”庭审后,被告人梁某某对周梦琳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