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魏鑫
抚摸着手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再次看到那句“应当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陈平的思绪被拉回到了那起历时7个多月的离婚调解案件中。5月13日,陈平给记者讲述了这起入选西安首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的案件。
陈平,是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那是2021年4月1日,一起离婚上诉案件交到了陈平手中。
2015年,徐某与蔡某在网络上相识,同年8月在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7年生育了儿子浩浩(化名)。
浩浩出生后,一直随母亲蔡某在西安市生活,并已进入幼儿园接受教育,徐某则一直在上海市和德国生活工作。
双方本身就没有牢固的感情基础,加上异国分居,这段婚姻不久便走到了终点。徐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求,同时主张孩子的抚养权,甚至提出放弃让女方承担抚养费。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双方离婚,同时认为徐某的经济条件优于蔡某,且能充分保障蔡某的探视权,因此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徐某。面对这样的判决结果,蔡某伤心欲绝,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按照之前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案件中在判决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时,要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优先考虑可以给孩子提供更好生活条件的一方,一审法院判决依法准确。
在收到案件的那天夜里,陈平辗转难眠,满脑子都是白天了解到的情况:浩浩只有4岁,出生后一直跟随母亲蔡某生活在西安,已经入学幼儿园,生活和学习都处于健康稳定的环境中。如果就这么直接将母子俩分开,不仅母亲无法接受,更不利于浩浩的身心健康。
判决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不能只看经济条件,民法典中明确规定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需要对孩子的真实意愿、孩子的稳定生活状态、父母的经济条件、父母的学历等进行综合考量,不能局限于经济条件这一项。如果经济富足但父母实际不会教育孩子,放任孩子自由发展,也是不可行的。”陈平说。本案中,徐某长期在德国工作,浩浩交给他后,只能跟随爷爷奶奶在上海生活。虽然爷爷奶奶已经对浩浩之后上学、就业都做好了规划和准备,但孩子毕竟还小,更需要来自父母的关爱和照顾。
一开始,男方坚持立刻要将孩子带回上海,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女方希望能够抚养孩子到18岁,给予孩子全部的母爱,双方的态度都很坚决。看着情绪激动的两个人,陈平采用了“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分别给两个人做思想工作。
“小徐,你看,孩子毕竟还太小,而且一天也没有离开过妈妈,贸然换城市、换监护人,都会影响到孩子的身心健康……”徐某听了渐渐沉默下来。
“小蔡,我也是一位母亲,我明白你的心情。可是,母爱的伟大,恰恰在于和孩子的一次次离别和托举。我们不能否认的是,孩子爷爷奶奶准备的教育资源和生活环境更加优越,从孩子之后长远的发展来看,肯定是更好的……”渐渐地,蔡某也听进去了陈平的话。
就这样,经过一遍遍劝说、一次次调解,这起离婚上诉案件终于圆满结案。“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孩子抚养权归徐某,孩子7岁前随母亲在西安生活,7岁以后随父亲徐某在上海生活,蔡某配合办理孩子在上海的入学手续。”对于这样的方式,双方当事人及家人都表示满意。在陈平耐心主持调解下,双方甚至就探视孩子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都达成了明确的共识。
2022年3月7日,在双方约定签订调解同意书的这一天,浩浩的爷爷奶奶再次不远千里专程来到了西安中院。“现在这样的调解结果我们都特别满意,你为孩子考虑得真是太全面了,陈法官,我们真是不知道要怎么感谢你了!”两位老人拉着陈平的手,一边擦眼泪,一边絮絮叨叨地说着感激的话。
保障未成年人利益,不仅在于抚养费的支付,更在于未成年人与父母感情的持续稳定和身心健康的正常成长,这不仅是未成年人根本利益所在,也是父母对子女感情的期望。
“夫妻关系可以依法解除,但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续。在一场破裂的婚姻里,父母与子女的亲情不应当随之破裂,维护伦理、维系亲情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抚养权纠纷时一直遵循的司法理念。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处理抚养权纠纷案时以父母子女亲情为纽带,通过对双方矛盾焦点的梳理和耐心细致的调解,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大化。”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滕欣燕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