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继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强调民营经济的历史贡献不可磨灭,民营经济的地位作用不容置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也是落实宪法规定,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为民营经济“量身定制”保障体系,标志着民营经济进入法治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
从“政策引导”正式升级为“法律赋权”,用法治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将法律的良好立法意图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发展成效。从宏观制度筑基到微观权益救护,再到政策实践的动态调适,法律通过三位一体的保障机制,将民营经济推向高质量赛道。
宏观定调:法律筑平等根基,稳发展预期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平等性,绝非抽象原则,而是通过制度破壁、资源赋能、权利兜底三维联动,将“形式平等”转化为“实质公平”。其突破性在于以法律刚性取代政策弹性,使民营经济真正摆脱“次级地位”,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与公有制经济并驾齐驱的平等主体。
制度破壁,民营经济平等进入市场。通过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源头上防止了新的不公平政策出台,并清理存量歧视性规定,将平等保护、公平竞争的原则贯穿于政策制定全过程;通过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禁止设置所有制歧视性门槛,确保“非禁即入”,保障民营企业以平等主体参与各类市场活动;通过简化审批流程,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赋予民营企业更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权。
资源赋能,民营经济平等获取支持。法律规定,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等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做到“一视同仁”。通过支持民企科技创新,打破科研资源垄断,民营企业可以通过技术许可、合作研发等方式进行技术资源的共享,实现技术成果的跨行业、跨领域流动,促进全社会创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通过数据共享机制,更便捷地获取和共享市场数据、技术资源、供应链信息等关键资源,帮助民营企业抓住数字经济机遇,加快数字化转型;通过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人才需求。
权利兜底,民营经济平等享受法律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给予明确保护,民营企业的创新成果和技术被视为平等的财产,能够获得国家法律的充分保护;在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人格权利的保护方面,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并规定救济措施,延伸民营经济合法权利保护范围,实现了制度突破与立体化保障。
操作护航:执法司法护权益,解实际难题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民营经济促进法通过执法规范化、司法精准化、解纷高效化等具体要求,切实解决民企经营痛点,保障权利落地。
执法规范化,以“清单式透明化”取代“口袋式执法权”。在法治政府建设的浪潮中,行政执法规范化是提升治理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一环。民营经济促进法通过明确法律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部门间协作等方面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政府在阳光下执法。
司法精准化,从“简单惩戒”转向“权益修复”。信用修复制度为企业提供了“改过自新”的路径,避免因一次失信陷入长期困境,解决了长期以来司法领域过于侧重“简单惩戒”而忽视了对企业权益的修复和保障问题。健全信用修复制度,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依法及时解除惩戒措施,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搭建从失信到守信的法治桥梁。
解纷高效化,用多元机制打通维权“最后一公里”。民营经济促进法倡导多元机制解纷,考虑到民营经济组织的现实需求,单一的诉讼途径对矛盾纠纷往往很难起到有效的化解作用,因此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更有利于在短时间内将经营中的卡点、痛点予以化解。除了传统的司法途径,法律还鼓励通过行政调解、行业仲裁、第三方调解等途径来解决民营企业的纠纷,为民营经济组织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便利。
贯通协同:双向反馈固红利,促长久发展
法律作为政策和实践之间的转换器,向下将政策解码为市场主体的现实需求,向上将实践智慧编码为政策发布。在制度进化中,法律要通过双向重构实现动态调适,保持其生命力。
政策升维立法固化改革成果。民营经济促进法将党和国家关于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和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确定为法律制度,巩固改革成果。但是严密的制度、完善的标准,不能停留在纸面上、口头上,必须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上,实现从“纸面上”到“生活中”的跨越。这就要求政府和民营企业共同努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结合实际,完善可操作性的配套制度,确保政策执行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从而为民营企业提供高效、透明和公平的服务;民营企业应该深化合规体系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从被动适应转为主动布局,将法律保障转化为竞争优势,把握新机遇,主动作为。
在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过程中,国家应依靠企业和市场的实践智慧,不断对政策进行优化与调整,促使国家政策与地方需求高度适配。通过建立及时的反馈机制和灵活的政策迭代体系,致力于打破传统的“政策制定-企业接受”单向传导,从而建立“企业诉求-立法响应-效果反馈”的双向对话系统,持续激发民营企业发展活力。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