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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白子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于5月20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该法首次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法律,第一次明确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第一次在法律中规定“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通过立法筑牢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基,充分彰显了党和国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坚定立场。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如何确保民营经济促进法各项制度能够在实践中切实执行到位,从而加快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目前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打造利于公平竞争的优良营商环境

  民营经济促进法将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以及共同发展的原则贯穿全文,市场准入机制作为经营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基础条件,直接关系到公平竞争的实质成效。以往民营企业在涉及交通、能源、养老等重点行业的投资时,常因过高的准入门槛难以进入该类领域。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后,政府部门应以该法为指引,为各类经营主体投资兴业带来更广阔的商业空间。其一,各级政府应严格执行新版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确保清单以外投资领域对各类经营主体尤其是民营企业开放同等准入资格,要坚决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和市场分割现象,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实现畅通流动。其二,全面排查并清理涉及不平等对待民营企业的管理、标准、条件和做法,健全破除市场壁垒的长效机制。通过持续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提升市场规则透明度、营造更为公平的营商环境,以激发民营企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措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离不开配套制度及政策的有力支撑。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为基本法,其贯彻落实需不断完善配套制度措施。当前,尤其需要推动该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衔接协调,以保障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和协同性。此外,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同样需要政策托举。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围绕公平竞争、融资支持、科技创新等关键领域,抓紧研究制定细化配套政策,将法律条文转化为稳定明确的政策举措,确保各项规定具体化并可操作,切实为民营企业提供公平高效、透明便利的制度环境和服务保障。同时,要注重强化政策协同配合,加强合规性审查、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形成政策合力。通过对相关政策的精细化执行,有助于推动政策从“文本规定”转化为“实际行动”,以确保民营经济促进法各项规定转化为民营企业的获得感和发展动力。

  持续提升涉企服务质效

  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专章形式规定了“权益保护”,在其第四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的意见建议,解决其反映的合理问题。该条规定提示各级政府部门要实现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首先,要以数字政府建设为抓手,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创新政务服务模式、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全力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全面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数字政府建设有助于改善产业发展生态,完善生产性服务配套,强化金融服务供给,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加强各类要素保障,进而实现市场整体营商环境的优化。其次,各级政府部门需切实执行各项助企纾困政策,健全民营企业融资支持政策体系,加快搭建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机制,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完善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破解融资难、融资贵的现实困境。再次,要进一步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各级领导干部应主动作为、靠前服务,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为民营企业解难题、办实事,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最后,各级政府部门要定期研讨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确保责任明确、任务清晰、措施有效。

  各部门协同强化监督问责机制

  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要坚持法治护航,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确保民营经济促进法各项制度能够得到坚决落实,各有关部门应协同治理,共同强化监督问责机制。首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察机关要主动履职,加强对该法实施的专项监督,将法律执行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考核与巡视监督范围,着力整治政策执行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贯彻法律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依法严肃追责,确保政令通畅、令行禁止。其次,检察机关应及时受理审查企业申诉控告,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和纠正意见,维护法律权威与企业合法权益。同时,要注重健全法律实施效果的统计评估机制,以真实数据检验政策落实成效,不断改进和提升治理能力与水平。再次,政府部门需建立政策落实跟踪反馈机制,加强对各类优惠补贴执行情况的监督,对政策执行全程开展检查评估,及时纠正偏差,对执行不力者予以惩处,确保政策不打折扣、落地见效。

  (作者单位:西安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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