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继娥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绿水青山既是自然财富、生态财富,又是社会财富、经济财富。”陕西地处中国地理中心,既是生态重要区域,又是能源开发重地,面临着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重任务。法治作为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手段,能为生态恢复提供制度框架和行动指南,通过“预防-治理-修复”的三维法治框架,构建全链条治理生态体系,厚植高质量发展的陕西生态底色。
预防:源头治理的法治路径
生态文明的现代化构建,应该首先将目光从末端惩罚转向源头预防。完善生态文明法治体系,应该在绿色发展观的指导下,统筹自然环境的多重价值与功能、协调多元利益诉求,形成积极主动的风险预防治理格局。通过前瞻性的法律制度和刚性的司法干预,消解潜在生态问题。
陕西的法治探索体现在通过地方立法夯实预防的制度基础,通过预防性司法机制,无须等待成熟性的损害结果发生就可以寻求救济,推动环境问题处置从以往的“被动应对”转变为如今的“主动预防”。《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我国首部为一条山脉所进行的地方综合立法保护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在保护秦岭生态安全、保护秦岭生物多样性、维护秦岭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等功能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违法行为发出禁止令,将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向前延伸,防止生态环境因污染或破坏行为遭受不可逆转的损害,强化了环境司法对保护公众环境权益、震慑生态环境侵权行为的力度。建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实施战略环评和规划环评先行机制,从决策源头防止生态破坏,正确处理好生态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加大正向激励力度,进而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精细化水平。
治理:强化责任与追责的法治保障
当环境问题不可避免地发生后,法治的目光将转向如何高效治理、及时止损。精准科学的追责机制和多元协同的审判体系,实现“违法必追责、损害必赔偿、修复必到位”的治理目标。面对复杂多变的生态格局,司法保护要织密网络、精准发力,致力于通过一套严密、公正、高效的法律责任追究与认定体系,筑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屏障,确保所有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所有责任主体得到惩戒。这不但是对已有损害的修复,更是通过责任的震慑作用,防止未来类似损害的发生。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巡回审判庭,成为全国省级层面第一家环境资源巡回审判组织,立足区域特色与实际需求,发挥专业优势,延伸审判触角,创新审判机制,注重示范带动,更好地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之相融合匹配的是陕西法院全面推行审判“三合一”机制,打破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壁垒,对环境资源形成全方位、综合性的立体司法保护的案件审理模式。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和双罚制的应用,实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全方位打击和对生态环境的多层次保护,确保法律责任追究的周延与高效。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突破时间、主体、情形和效果的限制,一旦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不论责任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退休,都会被追究相应责任,体现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状”不是临时性的,而是终身的。双罚制则强调对环境违法行为,既处罚违法企业,又处罚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种穿透式的追责机制,将责任制度落到实处,倒逼所有潜在责任主体恪尽职守,以“追责必严”筑牢生态法治防线,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理念,为破解生态环境治理领域难题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修复:救济与溯及的法治循环
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个过程中,最严法治划定了“不可为”的底线,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可以为生态环境修复提供更多更优选项。
陕西立足地理特征和资源禀赋,以机制创新破解生态保护难题。从局部治理到系统修复,通过创新生态治理模式,动态调整生态修复措施,构建法治化修复闭环。灵活运用各种生态修复责任承担方式,通过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替代性修复方式,直接改善受损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系统功能恢复,避免生态破坏的长期累积;通过创新修复机制,打造出因地制宜的“生态修复+”模式,让生态修复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等多元业态有机结合,最大化地实现生态环境的实质救济,依托修复织就生态网络,突破传统单一、孤立的修复模式,将生态修复与经济社会发展多方面进行深度融合与赋能,将生态修复从一项成本中心转变为价值创造的起点和枢纽,从而为生态环境的高水平保护和社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可持续的内生动力;积极拓展环境资源区域合作机制,探索创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形式,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作为常态化运行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平台,集法治宣传、环保教育、生态修复等功能于一体,将个案判决的修复责任纳入长期、稳定的管护轨道,注重生态环境的实际修复效果,努力实现“办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青山、教育一批群众”的法治效应与环境保护示范效果。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