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隽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发展绿色低碳产业”。林业碳汇作为一种生态产品,其价值的实现不但可以使项目开发经营者获得相应补偿,激励林业碳汇项目的持续开发和养护,也是“绿水青山”转变为“金山银山”的有益探索。开发林业碳汇项目,增加森林蓄积量,充分激发林业碳汇潜能,有效减少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维护生态平衡,对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具有重大意义。
林业碳汇权利主体的确认。我国森林法确立了森林资源权属制度,森林法第15条规定,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16条规定,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林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可见,以林地和林木为载体分为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在林地和林木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这一母权的基础上又可设置林业承包经营权。林业碳汇是一种新型的林权类型,属于我国林权体系的组成部分,林业碳汇项目凝结着项目开发者的生态付出,客观上产生了生态效益,林业碳汇减排量经过核证可以参与市场交易,林业碳汇供给主体应享有收益权。林业碳汇项目业主作为林业碳汇项目开发经营者,应享有林业碳汇核证减排量的所有权。对于实施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林地承包到户,林农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应作为林业碳汇的受偿主体,维护林农合法权益,增加林农财产安全感,集体经济组织应鼓励开发林业碳汇项目,并为林业碳汇承包经营人提供必要的支持。
拓展林业碳汇价值转化路径。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背景下,大气二氧化碳容量的有限性使得碳排放成为一种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稀缺资源,重点排放单位可通过购买林业碳汇核证减排量抵消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林业碳汇具备了市场交易的价值。林业碳汇作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制碳市场的有益补充。2024年年初,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正式重启,林业碳汇项目开发迎来了新的契机。在对林业碳汇进行权属界定之后,进一步健全林业碳汇市场交易体系。完善林业碳汇市场交易规则,畅通交易信息传递渠道,扩大交易信息公开范围,确保林农和碳汇项目实际经营人的知情权,加强林业碳汇项目开发、经营、监测、交易、监管各阶段协同联动,结合地方森林资源禀赋,建立符合区域发展要求的林业碳汇交易机制。探索林业碳汇价值实现方法。鼓励地方政府依托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深挖林业碳汇衍生品,推进林业碳汇与碳普惠机制有效衔接,开发与林业碳汇相关的碳普惠场景,引导公众认购林业碳汇减排量及其衍生品,提高林业碳汇项目收益率。加强林业碳汇与环境资源裁判执行的衔接,拓展认购碳汇项目作为裁判执行方式的适用范围,赋能绿色低碳发展。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市场建立初期,应着重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健全碳定价机制。待市场平稳运行后,以市场机制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发挥市场对碳汇价格的引导作用,推动碳汇交易市场与绿色金融市场和技术市场的联合。
建立林业碳汇价值实现配套机制。林业碳汇价值实现配套机制立足于林业碳汇项目开发经营和市场交易现状,科学评估林业碳汇实际减排量,助推林业碳汇价值转化,推动林业碳汇项目产业化发展,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平稳有序运行提供有力支撑。建立林业碳汇监测计量体系。林业碳汇监测计量可以有效监测林业储碳数据,测评林业碳汇对减缓气候变化的效用,是科学评估其生态价值并进行资产赋值的基础。通过利用大数据、云储存等先进技术广泛设置林业定点监测,建立林业碳汇数据库,摸清林业碳汇资产家底,定期更新监测设备和监测技术,发挥数据赋能效用,为林业碳汇政策制定、项目开发、市场交易提供可靠依据。建立林业碳汇核证减排量评估机制。林业碳汇实际减排量的评估和确认是进入市场交易的前提,也是衡量林业碳汇实际经济收益的关键因素。科学监测的数据是减排量评估的依托,在完成林业碳汇监测数据收集的基础上进行实际减排量的评估,进一步完善林业碳汇核证减排量评估机构资质认证体系,严控评估质量,按照林业碳汇项目分类制定减排量评估标准,力求准确反映林业碳汇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健全林业碳汇投融资机制。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林业碳汇项目开展投贷业务,创新林业碳汇金融服务业务,建立林业碳汇供应链融资机制,撬动金融资本支持林业碳汇项目开发经营,形成林业碳汇项目投融资不断增加,成本持续降低的良性循环。
(作者单位: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