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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伤误入家中的醉汉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邹蕊鲡

  夜晚昏暗的室内,发现一名醉汉进入家中后,徒手对其击打致其重伤,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法律会如何认定呢?

  案情

  2024年10月29日21时许,马某与其女儿在家中聊天时,听见有异响,随即在房内进行查找。二人在寻至二楼其女儿卧室隔壁房间时,借助走廊昏暗的灯光,依稀看见一个人影蹲在该房间角落里。马某见状立即将女儿拉至身后,冲上去徒手击打该人,并将其按倒在地。女儿开灯后,发现此人系同村的何某。马某将何某带至一楼询问何故至此。何某称其醉酒后误以为是自己家,便上到二楼休息。马某受何某恳求未报警,在未发现何某有伤的情况下将其送回家中。31日9时许,何某因身体不适被送至医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重伤。经调查,马某与何某素无恩怨,且作为同村村民之前关系较好。

  分歧

  关于马某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马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马某实施防卫行为时,何某并无其他攻击性的不法侵害行为,马某完全可以采取更为缓和的防卫措施,如报警、单纯制服等。马某明知击打何某会造成其身体伤害仍实施,具有伤害的故意。根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马某具有伤害的故意,应当负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马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当时只是采取了徒手击打并制服的手段,根据常理,短暂的徒手击打很难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故马某并非当然地认识到重伤结果的发生,但其应当预见到即便徒手击打也有可能造成伤害,因其当时主要关注自身利益,未充分顾及何某的情况,故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第三种意见认为,马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不是防卫过当,不应负刑事责任。何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进入他人家中属于不法侵害,其所处位置就在马某女儿卧室隔壁,马某有理由认为何某造成了明显、紧迫的现实威胁,其为保护家人安全徒手击打并制服何某属正当防卫,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应负刑事责任。

  评析

  马某击打并制服何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一方面,该案中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何某行为侵害了马某住宅安宁的法益,属于不法侵害。何某醉酒进入,与马某的防卫行为无关,不应成为削弱甚或否定马某防卫意义的原因。马某实施防卫行为时,何某已经醉卧于马某女儿卧室隔壁,在当时的情况下根本无法要求马某详细调查入室者来历,更无法要求马某准确预测或者冒险一试何某是否会实施其他侵害,将其制服后驱逐出家门才是绝大多数人的通常选择。另一方面,马某具有防卫认知。马某当时已经认识到自己的住宅遭到了非法侵入,其采取的行动正是为了维护自己的住宅安宁并保护家人免遭伤害,并无报复或者借故伤害何某的意图。同时,马某徒手击打对方,对自己所使用的防卫手段及所造成后果的认识并无不妥。

  马某的击打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马某在殴打并制服何某过程中,始终赤手空拳,且击打时间较短,当发现是何某后,马上停手。从行为目的来看,马某击打对方是为了将对方制服,击打与制服都未超出保护自己住宅安宁的正当意图。此外,马某对何某重伤的结果无预见可能性,不存在防卫过当的可能。马某无伤害何某的故意,并且在当时的情况下难以预测重伤结果的发生。事发当晚,马某受何某恳求未报警,在未发现何某有伤的情况下将其送回家中,而何某自己也是在隔日早上才发现身体不适。可见,事发后双方都未意识到击打行为会造成严重伤势。

  作为正当防卫“以正对不正”的制度设计,正当防卫不应对防卫者有苛刻要求:要求防卫者在仓促、紧张的情形下,准确判断侵害强度,理性选择防卫手段,精确计算防卫结果,这既不符合常理常情,也不符合新时代司法理念。正当防卫制度允许公民通过合理合法的行为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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