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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环境资源审判之力护航美丽中国建设

  翟全军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深刻指出“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通过行使司法审判权,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司法保障作用。人民法院从大局出发,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找准角色定位,发挥应有作用,自觉担当起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责使命,以环境资源审判之力护航美丽中国建设。

  目前,全国法院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组织2400余个,其中专门化环境资源法庭8个,1700余家法院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专门审判机构审理。2014年6月至2024年12月,全国法院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一审案件228.2万件。自2021年以来,环境资源一审案件呈现持续下降态势,人民法院促推生态环境治理取得了积极成效。

  人民法院的生态保护实践,就是从传统的“污染治理”到现代的“生态价值实现”,从“个案裁判”到“规则供给”,从传统意义上的“裁判者”扩展为积极主动的生态环境“治理者”和“修复者”。人民法院正以专业化、创新性的司法实践,在生态保护领域全面发挥裁判、监督、救济、教育四大核心作用,为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裁判作用:定分止争,化解各类生态环境纠纷。生态环境纠纷具有复杂性、长期性、公益性等特点,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确立行为规范与责任边界,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落到实处,为各类生态环境纠纷提供“最终且权威”的解决方案,避免矛盾激化。我国生态环境立法虽已形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体系,但部分条款仍存在原则性强、操作性弱的问题,如生态损害如何量化、修复标准如何界定等。人民法院通过裁判文书释法、典型案例指导,变相承担了细化规则的职能,明确了生态损害的认定标准,例如,在非法占用林地相关案件中,法院通过判决明确林地生态功能损失的计算方法,填补了法律对生态损害量化的空白;确立了修复责任的履行方式,针对恢复原状这一法定责任,法院创新推出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执行方式,将抽象的生态修复转化为可执行、可监督的具体行为;发布指导性案例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发布环境资源类指导性案例,明确环境公益优先、惩罚性赔偿适用等裁判规则,避免地方法院因理解差异导致的同案不同判,间接推动生态环境法律的落地细化。人民法院还创新预防性司法机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在诉讼前或审理中及时制止污染行为,避免损害扩大。云南省绿孔雀预防性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首次适用生态环境风险预防原则,叫停可能破坏绿孔雀栖息地的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司法范本。

  监督作用:以司法审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生态环境保护离不开行政机关主动监管,但实践中可能存在行政不作为等问题。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的生态监管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促使其依法、严格、公正地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公民、法人或检察机关可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行监管职责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若确认行政机关不作为违法,可判决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针对行政机关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法院可通过判决撤销违法行政行为,避免生态环境遭受进一步破坏;在涉及多部门职责交叉的案件中,法院可通过司法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建立联动监管机制,推动协同履职。

  救济作用:以多元机制保障环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通过创新诉讼机制、扩大保护范围,将抽象的生态权益转化为可以司法救济的权利。在私益诉讼中,通过判令赔偿医疗费、财产损失等,对受害者进行经济上的救济和抚慰。在公益诉讼和赔偿诉讼中,法院的判决不仅限于经济赔偿,更注重生态环境的实质性修复,创新性地适用恢复性司法理念,判令被告承担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责任,如增殖放流、补种复绿、土地复垦等,或支付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人民法院畅通权利救济渠道,通过设立绿色诉讼通道,简化立案流程、降低诉讼成本,避免公众因维权成本高、程序复杂而放弃主张生态权益,真正实现生态权利可救济、可主张。

  教育作用:以案例示范与普法宣传提升环保意识。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和裁判文书依法公开,向社会明确传递“保护优先、损害担责”的绿色司法理念,为公众和企业提供清晰的行为预期和指引;通过公开审判、庭审直播等形式,让公众直观了解破坏生态环境的法律后果,形成不敢破坏、不能破坏的震慑,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通过巡回审理、以案释法、普法短剧等形式加强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普及环保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生态文明意识和法治意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监督。

  人民法院以“裁判者”定分止争,以监督者倒逼履职,以保障者维护权益,以引导者培育共识,已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引擎,其路径从个案救济走向系统治理,形成“预防—惩处—修复—教育”一体化的环境司法保护体系,最终实现“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的价值转化,为守护绿水青山、建设美丽中国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作者单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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