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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消失”的工程款

  本报记者 张建锋 通讯员 朱金秋

  经核查,张某在本公司已不存在应付工程款。2025年9月,面对渭南市澄城县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陕西某公司白纸黑字地向法院作出了回复。

  然而,2个月后,同样是这家公司,却主动将300余万元执行款及22万元罚款悉数汇入法院账户。这背后,究竟发生了什么?

  案件源于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王某要求被执行人张某偿还借款300余万元。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张某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面对法院多次传唤,张某均以种种理由拒不到庭,执行一度陷入僵局。此时,王某向法院提供了一条线索:张某在陕西某公司有一笔工程款尚未结清。2025年9月16日,法院依法向陕西某公司送达法律文书,要求其协助冻结该笔款项。几天后,陕西某公司寄来回复函,便是开头已无款项应支付的回复。若按常理,线索至此中断,案件或将重回起点。

  “这条财产线索具体清晰,可信度较高。”执行法官并未因陕西某公司的回复而轻易放弃,调查工作悄然展开;同时,执行干警又多次和陕西某公司联系,但该公司工作人员推诿敷衍。2025年11月,申请执行人再次联系法院:“陕西某公司已经收到了张某的工程款。”接到消息后,执行法官立即带队赶赴西安,查询调取了该公司的银行流水。在大量的流水交易中,发现了一个关键时间点:2025年10月30日。记录显示,就在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一个多月后,一笔500万元款项从某项目方汇入陕西某公司账户。而更为蹊跷的是,该笔款项到账后迅速被划转至某装修安装部名下。资金轨迹清晰表明,陕西某公司所称的“已无款项”,实为“款到即转”。一场与被执行人串通以规避法院执行的戏码,在证据面前露出了马脚。经与项目方核实,该笔款项确属张某的工程款。

  法院合议庭经合议后,依法裁定冻结陕西某公司及某装修安装部账户。然而,装修安装部账户仅有户名与账号,开户行不明,无法精准冻结。办案人员尝试通过账号户名向多家银行发起转账,均被退回。执行法官研判该装修安装部注册于陕西泾阳县,开户行很可能也在当地,遂立即驱车赶往泾阳,走访多家银行却一无所获。在泾阳和高陵几经辗转,执行法官终于在高陵区农业银行查询到账户信息,最终成功冻结该账户内存款100余万元。

  在查明资金流向并冻结相关账户后,被执行人张某终于现身,同时陕西某公司的态度发生反转,主动联系法院,承认某装修安装部的账户是其公司的关联账户,并表示愿以自有资金全额清偿债务。最终,300余万元执行款全部到位。然而,司法权威不容挑战,协助执行的义务更非儿戏。法院认为,陕西某公司在明知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情况下,先故意向法院虚假陈述,后又转移隐匿涉案款项,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鉴于该公司后续认错态度积极,愿意配合履行案款,经合议庭合议,最终作出对其处以罚款12万元的决定。与此同时,被执行人张某因始终不向法院申报财产、也不履行还款义务,给法院执行工作造成诸多阻碍,被法院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

  “执行工作不仅是实现债权,更是维护司法权威与法律尊严的严肃活动。任何企图隐藏、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的行为,以及协助义务人拒不配合的行为,均是对司法秩序的挑战,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本案中的‘双罚’处理,正是向社会明确传递这一信号。”执行法官说。目前,陕西某公司及张某已将全部罚款交纳至法院。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获得全额保障,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这场围绕数百万元工程款的较量,不仅是执行智慧与规避伎俩的博弈,更是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它提醒所有人:司法之网日益严密,任何试图以“小聪明”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终将徒劳,并会招致更严厉的法律后果,而尊重判决、自觉履行、协助执行才是每一位公民和法律主体应尽的法定义务与正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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