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治宇 李煜
幕墙玻璃从吊装机械上脱落,飞溅的碎片划伤隔壁4S店的新车。4S店随后降价出售该车,这笔降价差额算不算恶意扩大损失?新车贬值损失该由建设单位赔偿吗?该损失属于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近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 情
某4S店为某品牌轿车经销商,展厅内新车整齐停放,待对外销售。与4S店仅一墙之隔的,是一处在建施工工地。2024年9月,施工人员在工地进行幕墙玻璃吊装作业。吊装过程中,一块幕墙玻璃突然从吊装机械上脱落,坠向隔墙另一侧的4S店停车场。玻璃并未直接砸中车辆,但碎片四处飞溅,致使一辆崭新轿车车身多处划伤、砸损。新车受损后,4S店为加快资金回笼,将该车降价5万元对外售出。之后,4S店就5万元贬值损失,多次与项目建设单位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4S店遂诉至法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车辆受损系工地施工不慎,幕墙玻璃从吊装机械上脱落所致。某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对工地负有管理责任,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损车辆属于待售新车,虽车辆使用性能可通过维修恢复,但作为商品的市场价值已经实质性减损,该损失属于直接损失,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赔偿4S店新车贬值损失5万元。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西安中院提起上诉。西安中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本案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是某公司是否需要赔偿4S店5万元新车贬值损失。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某公司辩称其并非项目总包或分包方,玻璃脱落系施工操作不当造成,其不应担责。法院审查认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公司作为案涉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是施工在建工程所有人和项目管理人,未能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4S店作为被侵权人,有权向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中的一方或多方主张赔偿。该公司关于其并非项目总包或分包方的抗辩,仅可在赔付之后,向实际侵权责任人另行追偿。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某公司提出,4S店没有维修车辆,而是直接降价售卖,属于恶意扩大损失,且降价出售造成的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应由其赔付。法院审查认为,4S店提交的售车合同、发票、银行流水足以证实车辆实际产生5万元贬值损失。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财产受损后的处置方式,4S店降价售车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恶意扩大损失。案涉车辆是用于销售的商品,并非自用消费品,受损导致市场价值下降,直接影响车辆交换价值实现,损失和财产利益减损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该贬值损失应当认定为直接财产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