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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未牵绳 伤人须担责

  张大鹏  谢红霞  张强

  随着养宠家庭不断增多,遛狗不拴绳引发的饲养动物损害纠纷也日渐多发。近日,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一只未拴牵引绳的泰迪犬突然冲上道路,与电动车相撞,致使骑车人十级伤残。这起事故的责任该如何划分?

  案 情

  2024年8月的一天,庞某驾驶两轮电动车行驶至南郑区汉山街道一处路口时,恰逢岳某在此遛狗。岳某未给泰迪犬拴牵引绳,犬只突然从道路右侧窜出,径直撞上庞某骑行的电动车。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庞某受伤,犬只也在碰撞中受伤。

  交警到场勘查后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岳某遛狗未拴绳这一关键事实。经诊断,庞某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左肩部损伤,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司法鉴定意见显示,庞某因左膝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庞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犬主岳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审 理

  庭审中,双方对事故责任划分争议较大。岳某辩称,事故根源在于庞某在机动车道超速骑行、操作不当。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岳某外出遛狗未拴牵引绳,放任犬只闯入通行路面,犬只窜出与庞某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岳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法院查明,庞某驾驶电动车驶入机动车道,骑行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适用过失相抵原则,酌定庞某自行承担30%责任,岳某承担70%赔偿责任。

  结合在案证据与司法鉴定意见,依据民法典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法院核定庞某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判决岳某赔偿11万余元,剩余损失由庞某自行承担。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点评

  不少养犬人存在认识误区,觉得只要犬只不咬人就不用承担责任。但从法律层面来说,饲养动物致害责任并不局限于犬只咬伤他人的情形。本案正是因为未拴绳的犬只突然窜出引发碰撞,最终造成受害人十级伤残,倘若犬主按规定拴好牵引绳,这起事故本可以避免。庞某违规在机动车道骑行,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法院结合双方过错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判决案件,充分体现了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的司法理念。

  文明养犬不只是道德倡议,更是法定义务。养犬人携犬外出时,应当为犬只拴好牵引绳,做好安全管控。同时,交通参与者上路通行也应遵守道路通行规则,各行其道、留心路况,共同防范道路意外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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