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莎 李煜
六旬水泥工干活受伤索赔,却因“超退休年龄”被拒付误工费。当法定退休年龄遇上真实劳动付出,误工费究竟该不该赔?近日,商洛市镇安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
2024年2月,62岁的柴坪镇水泥工老张被同村的王某请去盖房。双方约定工钱日结,一天180元。干活期间,老张右脚不慎被滚落的石块砸伤,住院治疗花费3500元。原本身体硬朗的老张因伤卧床数月,不仅手头的活计没了着落,还推掉了几家提前约好的工作。当老张向王某索要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时,却遭对方拒绝。无奈之下,老张将王某诉至法院。
调解
法院受理后,立即启动繁简分流机制,第一时间委托调解员介入。调解现场,王某虽认可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费等费用,但却以老张“超退休年龄”为由拒付误工费。老张则认为,自己虽已62岁,但身体硬朗,一直从事建筑劳务,此次意外受伤产生的误工损失,王某必须予以赔偿。
调解员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王某释明误工费的由来和赔偿标准的法律规定,并当庭查看老张近年来的部分收入证明,电话连线雇主与村干部进一步核实其长期在农村从事劳务、月收入5000元左右的事实,以充足的关联性证据证实和解释误工费的法律含义。经多番努力,王某最终按一天130元的标准赔偿老张60天的误工费,连同其他费用,当庭完成兑付共计13000元。至此,这起赔偿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误工费的核心在于补偿实际收入损失,应依法评价和认可老年群体的劳动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影响误工费的主要因素是误工时间、收入状况,误工费的认定与年龄无关。只要老年人受伤前仍具备劳动能力、从事有偿工作,且因伤导致收入减少,就有权主张误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