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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受审判 生态保护没有旁观者

  崔立新 董永军

  7月29日,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为充分发挥巡回审判的警示教育作用,法官将庭审现场搬进案发地村委会,50余名村民旁听庭审,现场感受司法权威,沉浸式接受法治教育。

  案情

  2023年以来,刘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粘网等禁用工具,非法捕猎包括黄雀、金翅雀、暗绿绣眼鸟、黄喉鹀、红胁绣眼鸟等野生鸟类22只,并在鸟市出售牟利。今年6月17日,西咸新区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并查获鸟类22只及作案工具。

  庭审

  庭审中,合议庭准确把握庭审节奏和重点,引导控辩双方围绕犯罪事实和证据有序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经审理,法庭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遂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西咸新区地处秦岭北麓,每年春秋两季,有超50万只候鸟在此停歇补给。全区已记录的217种野生鸟类中,有38种冠有“国字号”保护头衔,它们不仅仅是受保护动物,更是生态健康的活体检测仪。鸟类对生态环境非常重要,秦岭北麓沣渭湿地的鸟群维系生态平衡,一只灰椋鸟每年可捕食15万只蝗虫,相当于保护了30亩农田。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保护没有旁观者。美好的生态环境,是我们能够留给子孙后代最大的财富。保护鸟类、保护野生动物、保护自然环境,就是守护人类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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