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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翟汉卿  韩贝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该领域行政执法既要守住安全底线又要体现执法温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何坚持过罚相当、罚教结合的原则,平衡监管力度与执法合理性,请大家通过以下典型案例来了解。

  案情

  2020年4月,西安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举报后调查发现,某店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了13盒“枸橼酸西地那非片”,销售金额975元。后经检验,这些药品虽含有有效成分,但属于假冒产品。

  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对该店处以150万元罚款,同时因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另处罚款1万元,合计151万元。某店经营者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随后,某店经营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和商标法的规定,对原告处以总计151万元的罚款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但违反了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首先,涉案药品未被消费者实际服用,未造成实质危害;其次,原告经营者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向消费者退款;重要的是,151万元的罚款金额与975元的违法金额相比,明显超出合理范围,故应予纠正。最终,在兼顾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的基础上,法院依法判决变更罚款金额为5万元。

  法官说法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行政机关在适用药品管理法的具体条文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受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约束,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以达到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

  严格执法不等于机械执法,公正司法需要兼顾法理人情。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既要维护法律的刚性,也要体现执法的温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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