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杰钢 白秋月
双方当事人签订长期《场地租赁合同》时,约定“租金根据物价或土地价值浮动”,本想以此条款推动双方长期合作,未承想纠纷也因此而起。7月29日,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就公开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
2018年年底,严方与方正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严方将其场地、厂房租给方正公司使用,租用该场地期限为10年,自2019年1月1日至2029年1月1日止,场地及厂房用地年租金为40万元,租金根据物价或土地价值浮动,每3年递增或者递减5%。方正公司已按期支付4年租金,并正常使用场地及厂房。2023年,因资金链断裂,方正公司仅支付该年度租金30万元,剩余租金迟迟未能支付。今年年初,严方将方正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自2022年起至2024年租金按照40万元并递增5%向自己支付、补齐未付租金。
审理
审理中,原告严方提交其向案外人苏虹支付土地承包款的收条若干份,以此证明案涉场地、厂房是严方租赁苏虹的土地并由严方建盖,严方每年向苏虹支付土地承包费,该费用近年存在递增情形;此外,严方还提交辖区其他人的《房屋租赁合同》《厂房出租合同》等多份证据,证明本案讼争场地租赁费近年均呈递增趋势,以此说明本案被告应按照递增5%的租金费用向自己支付租金。被告亦提供了其与案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一份,证明现在地价已经变低,本案租赁费应递减的事实。围绕租金该涨还是降的争议焦点,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被告针对协议约定的租金递增或递减内容产生争议,是由于案涉场地租金调整标准约定不明。庭审中,虽然原告、被告均针对各自的诉辩称意见提供了相应的参考性佐证材料,但由于各参照物之间存在差异性,该参考性佐证材料并不足以成为双方主张在合同约定的场地基础租金上递增或递减5%的依据。在双方无法通过进一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应以双方2018年年底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场地年租金基础价人民币40万元,作为本案讼争的2022年至2024年被告欠付原告3年期间场地租金的定案标准为宜。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方正公司给付原告严方2023年未付租金10万元及2024年租金40万元。后被告方正公司不服上诉至上一级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及公司名称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租赁双方对于租期、租金等客观问题,需结合双方意愿及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慎重考量。若确定签订较长期限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且存在一时无法确定后期租金的情况,仍应尽量明确后期租金的具体计算方式,切勿出现随物价、土地价值或市场行情浮动等笼统描述方式,否则可能以此引发争议,甚至对簿公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