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攀峰 周瑞婷
古玩艺术品交易中,“买定离手”的惯例广为人知,它意味着交易完成后,买方要自行承担鉴赏风险。但这一惯例并非“免责金牌”,一旦产生纠纷,仍应以证据为依托来维权。近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通过抖音平台购买“清代瓷器”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
2023年,原告通过抖音平台购买了清同治官窑霁红釉盘、清光绪官窑如意碗、清光绪山水赏盘、清乾隆摇铃瓶等多件商品。收货后,原告自行委托专家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所购商品均非清代年制,遂向商家提出退款并要求假一赔三。
审理
庭审中,商家辩称原告所说的假货并非自己所售,并表示其所售商品是从民间收藏家处收购而来,经过公司专业人员评估以及抖音平台审核后才上架到抖音店铺,不存在原告所述的虚假宣传、以假充真等情况。庭审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原告所称的“假货”是否为商家销售的商品;二是“买定离手”这一惯例能否对抗消费者的维权主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定离手”是古玩行业基于商品特殊性形成的惯例,它体现了对买方鉴赏能力的要求,但该惯例不能免除卖方的基本诚信义务,更不能成为欺诈行为的“保护伞”。不过,维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原告既无法证明所诉商品与被告销售的商品为同一商品,其提交的“鉴定意见”也并非由专业机构出具,而且未经被告认可检材,无法确认商品真伪与被告的关联性。因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上诉至上一级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买定离手”本质上是对古玩“非标性”“鉴赏主观性”的认可,它提醒买方在交易前要谨慎判断,但绝不是卖方规避责任的理由。消费者在进行古玩网络交易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交易时要明确商品的特征,比如暗记、瑕疵等,要求卖家通过视频进行标注并留存相关记录;收货时要全程录像,记录物流包装、商品细节与卖家描述的一致性,以此固定商品来源的证据;若对商品的真伪产生质疑,应先与卖家确认检材,必要时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