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建锋 通讯员 张世强)近日,澄城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拒执罪案,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2年。
被告人杨某早年与丈夫张某离婚后,其子张小某归张某抚养。2023年9月,张小某因工伤死亡。用人单位将张小某的赔偿金143万元和工资1万余元转至杨某的银行卡。2023年9月13日至9月15日,杨某向张某转账5万元用于张小某丧葬费用。同年10月4日至11月27日,杨某从其银行卡取现123万元后予以转移、隐藏。
2024年3月5日,张某以共有物分割纠纷为由将杨某诉至澄城法院。澄城法院于同年5月24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张某84万元。
判决生效后,杨某未履行给付义务。澄城法院于2024年8月14日向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杨某仍拒不执行判决、拒不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2024年11月26日,澄城法院向杨某送达了罚款决定书,杨某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澄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为规避执行,采取银行卡取现并隐藏、转移财产的方式,且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某经电话传唤自动到案、应构成自首。经查,被告人杨某虽系电话传唤后到案,但其在到案后拒不如实交代财产去向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