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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法院:高效执行 为企纾困

  本报记者 张建锋 通讯员 杨海通

  “法院执行团队人员高效执行,用实际行动维护了我们的合法权益,让我们运营十几年的公司可以存续下去,工人们的工资可以顺利支付,为法院执行的力度与速度点赞!”8月25日,收到执行款后,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为富平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庭法官送去两面锦旗和一封感谢信,感谢执行法官成功执行到位30余万元,为公司解决了困境。

  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置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某置业公司购买和使用了某公司的材料和货物,但未按时支付货款和人员工资,导致某公司的运营陷入困境、资金链断裂、员工工资已经拖欠数月。眼看公司经营困难,某公司不得已在判决生效后向富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针对申请执行人某公司存在的现实情况,执行二庭法官快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通过网络查控及线下调查结合,全面了解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该案在审理阶段采取了保全措施,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但在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发现该笔账户存款为保证金账户,某银行对该笔款项享有优先权。

  这让执行法官犯了难,一方面申请执行人存在紧迫困境;另一方面关于保证金账户的执行,缺少统一的规则适用。简言之,保证金是被执行人某置业公司通过与某银行签订合同,约定将某笔款项存入某置业公司在某银行开户的银行账户内,以担保在某置业公司不履行约定义务时,某银行有权就该笔款项优先受偿。该案中,某置业公司与某银行签订的是按揭贷款保证金协议,即某置业公司向某银行提供一笔特定资金设立质权,在买房人取得房地产证并办理相应抵押手续之前,某银行对该笔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甚至在某置业公司不履行约定义务时可直接从该账户中扣划资金,以充分保障银行债权的实现。也就是说,该笔资金仍在被执行人某置业公司名下,但为某银行设立了质权。

  对于这样的银行账户,理论界多数认为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宜直接扣划。为了充分了解情况,执行法官前往某银行调取被执行人某置业公司与某银行签订的保证金合同,通过查阅合同条款和调查取证,得知该笔保证金所约定的保证期限已经届满,且该账户所保证的楼层的贷款购房业主已经办理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因此该笔保证金账户保证的约定义务已经履行完成,成为被执行人某置业公司的存款,可以被执行。

  秉持依法执行、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执行法官向该银行实地送达了该案的执行裁定书,该银行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出异议。经过合议庭合议,法院依法扣划该笔账户资金。

  随后,法院将该笔款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该案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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