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攀峰 李丽雅
随着社会飞速发展,代理制度的出现有效解决了时间、地域、专业知识的限制,让商事交易更为便捷高效。但同时,无权代理行为的泛滥损害了本人和相对人的利益,威胁交易安全,极大地破坏了代理关系的稳定性。为此,法律设定了无权代理的特殊形式——表见代理。近期,碑林法院民二庭法官就承办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
2021年9月2日,原告李某通过案外人分两次向被告某烟酒销售公司转账共计600万元,用于支付李某在被告某烟酒销售公司购买酒的款项。
2021年9月15日,被告张某某与被告某烟酒销售公司共同向原告李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收到李某购酒款人民币陆佰万元整,供酒日期为2022年1月31日前。数量共计3吨。若本人因任何事宜不能按期供酒,本人张某某将于7日内一次性退还全部购酒款,共计人民币陆佰万元整。收款人认可该款项已于2021年9月3日支付完毕。”借条上有被告张某某的签名、捺印以及被告某烟酒销售公司的印章。
被告张某某对该借条予以认可,被告某烟酒销售公司称该印章系伪造。被告张某某称其是该烟酒销售公司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持有该烟酒销售公司印章,该烟酒销售公司有铜印章一个,热敏章多个,自己持有的是真实印章。之后,两被告并未向原告提供酒亦未向原告返还任何钱款,原告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向原告退还购酒款600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某确系某烟酒公司控股股东、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争议
被告张某某辩称,对于原告的主张,应由被告张某某个人承担,与被告某烟酒公司无关。
被告某烟酒公司辩称,其与原告之间无任何酒水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也未与被告公司签订任何协议,在此之前原告也未向被告催要酒水、货款,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张某某与被告某烟酒公司之间不构成表见代理,故对于原告的诉请全部不认可。
审理
在被告张某某与被告某烟酒销售公司共同向原告李某出具《借条》这一行为中,被告张某某是否构成对被告某烟酒销售公司的表见代理?本案中,原告李某持被告某烟酒销售公司与被告张某某向其出具的《借条》,并提供相应转款凭证、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被告某烟酒销售公司收到原告李某600万元的购酒款,两被告未能依约供货,理应承担相应退款责任。
关于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实践中有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三种情形。二是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无过失的,重点在于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不问被代理人是否有过错,常见有行为人持有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等等,此时,被代理人在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是否有过失并非案件重点,比如被代理人内部管理制度的混乱,导致其公章、介绍信等被他人借用或者冒用,被代理人在知道行为人以其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等。
本案中,被告张某某与李某商谈购酒、转款事宜,并向李某出具其签字、加盖烟酒销售公司公章的《借条》,且李某所支付的购酒款也打入被告某烟酒销售公司账户,故原告李某有理由相信被告张某某系代表被告某烟酒销售公司与其达成买卖合同关系。且被告张某某系被告某烟酒销售公司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与该公司有紧密关联性,故被告张某某行为足以使原告李某认为其有代理权并与之实施买卖酒的民事法律行为,被告某烟酒销售公司亦应承担相应退款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某某、某烟酒销售公司共同向原告李某返还购酒款600万元及相应利息。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某烟酒销售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其意义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
商事合同案件审理中,适用表见代理制度的法律效果是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合同中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行为的规范化,引导合同相对人、被代理人和行为人诚信经营。因此,为维护商事主体合法权益,提出以下建议:
合同签订时需谨慎。要有正式的合同文件、明确的合同条款,对合同中涉及收货、结算、付款、签字等环节,要进行明确清晰的约定,对合同用印制定管理程序,禁止在空白文件上盖章,对授权文件、授权范围进行细化,加强对人事制度建设,防范超越权限签订合同行为。
合同执行要规范。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有变动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定期核查已签署合同履行情况。
加强对高管、员工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其责任风险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