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从瑶 李煜
面对法律纠纷,是心存侥幸逃避应诉还是直面审理积极解决呢?近日,在商洛市镇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例中,甲女士在法官耐心引导下,做出了正确的选择。
案情
三年前,甲女士家庭突遭变故,急需资金为家人治病。丙先生得知此事后,撺掇甲女士向乙银行申请一笔30万元的贷款。这笔贷款甲女士自用10万元,丙先生以各种理由借走20万元用于投资。贷款到期后,甲女士按时归还自己使用的部分,丙先生则因投资失败,无力偿还其借走的20万元。面对乙银行的催款,甲女士因经济困难无法代偿,最终被乙银行诉至镇安法院。
审理
受理此案后,办案法官通过多种方式尝试联系甲女士,告知其出庭应诉,但甲女士拒不配合。经沟通,法官得知甲女士之所以不愿应诉,是担心无力偿还银行贷款,会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进而影响子女的学习和工作。了解情况后,法官耐心向甲女士释法明理,并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即使甲女士拒不到庭应诉,法院仍可根据现有证据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待相应的法律文书生效后,依然有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可见,拒不到庭应诉不仅不能避免自己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反而还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利于问题解决。同时,法官还向甲女士详细阐述了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法律规定,帮助甲女士认清现实。
在法官的耐心劝导下,甲女士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同意出庭应诉。考虑到甲女士的实际困难,法官在征得双方同意后,组织了一次庭前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充分听取双方诉求,并提出合理解决方案:建议甲女士通过法律途径向丙先生追讨被借走的20万元,同时请求乙银行给予一定的宽限期。经调解,双方就和解协议达成一致,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法官说法
面对法律诉讼,逃避绝非明智选择。不去法院应诉,不仅无法逃脱法律制裁,反而会因放弃诉讼权利而陷入更加被动的局面。正确的做法是积极应诉,配合法院审理。若存在经济困难或特殊情况,可向法院说明,争取得到理解和支持。总之,切勿采取逃避、抗拒等不正当手段应对法院审理和执行工作,否则将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同时,借款人在签订贷款合同前,务必了解合同条款和法律责任,确保有能力按时偿还。如果遇到经济困难或问题,应及时与债权人沟通协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