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竹玉
案情
2020年2月,陈某驾车拉载彭某到五莲县某加油站加油,加完油后趁工作人员进屋等待其付钱时,2人驾车逃离。事后见无人联系他们,陈某便与彭某商议用这种方式逃单。在随后的2个多月里,2人采取加油后趁工作人员不备,快速驾车驶离加油站的方式多次作案,涉案金额6300余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两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根据交易习惯,行为人应于加油后支付油费,未支付油费前汽油仍归加油站所有,行为人只是占有汽油,汽油的所有权没有转移,故行为人驾车逃离属于针对汽油(代为保管物)的侵占。
第二种意见认为两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的行为过程一般包括:行为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本案中彭某与陈某虚构了付钱的表示或者隐瞒了不想付钱的真相,使加油站员工陷入错误认识给其加了油,其占有被害单位的财物后逃离。因此,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2人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本案中,2人客观上采取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被害单位财物的方式,陈某加油后乘人不备驾车逃离,并将被害单位的财物据为己有,在此期间并未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符合公然夺取的特征,应以抢夺罪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2人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侵占罪通常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已经交由自己保管的财物,而行为人是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财物,随后转变为非法占有,拒不归还。本案中,加油站工作人员将油加入陈某货车是依据先加油后付钱的交易习惯进行,并非将汽油交由陈某保管,陈某、彭某2人一开始的目的就是逃避油费,因此才采用趁加油站员工不备驾车驶离的方式,因此不能认定为侵占罪。
2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成立的要点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本案中,加油站员工是依照先加油再收款的惯例将油加入陈某的货车油箱,并非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从主观上看,被害人没有放弃财物的表示,从客观上看,虽然油已加入陈某的货车油箱,但如果陈某不付钱,加油站工作人员仍可随时追索或对所加汽油进行控制,并未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和支配。因此不能认为2人已经取得财物,故2人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2人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加油站员工给陈某货车油箱加满油的行为并未改变汽油的原有状态,而是陈某乘人不备、驾车驶离加油站的行为改变了占有状态,这种改变财物占有状态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公然夺取财物,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其行为构成抢夺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