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朝霞 雷青春
近年来,“开门杀”事故频繁发生,不仅给骑行人员、行人等造成身体伤害,还扰乱了正常交通秩序。近期,彬州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开门杀”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
案情
2023年7月6日,被告杨某驾驶彬州市某出租汽车公司所属出租车,行驶至彬州市新市街南口时,车上乘客李某在开车门下车的瞬间与孙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孙某受伤、涉案两辆车受损。据了解,该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随后,彬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杨某、李某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孙某住院治疗后向彬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杨某、李某、出租车公司以及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总计33000元。
审理
庭审期间,被告杨某、李某、出租车公司以及某保险公司,对于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均表示无异议。不过,某保险公司提出,依据交管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杨某、李某共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其仅需赔付原告孙某损失的一半,即出租车驾驶员杨某应承担的部分,另一半损失则应由被告李某承担。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虽然事故系驾驶员杨某与乘客李某共同导致,且交管部门已依法进行责任划分,但作为道路交通活动的参与者,同一辆机动车应被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保险人在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时,应以保险车辆一方应承担的总体责任作整体考量,而非依据责任划分进行分割。侵权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保险人负责赔偿。鉴于事故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孙某的各项损失经法院核查最终确定为28800元,未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因此,原告的各项损失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法官提示
交通事故中的“开门杀”,指的是车辆驾驶人员未仔细观察后方有无行人或车辆通行,便贸然打开车门,致使行人或车辆来不及反应,最终发生碰撞或导致人员受伤等情况。在此,法官特别提醒,驾驶员应养成良好的停车习惯,规范有序停车,避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同时,务必提醒乘车人员下车时留意观察周围行人,确认安全后再开车门;广大交通参与者也需时刻保持警惕,经过停靠车辆时,注意与车辆保持安全距离,防范此类事故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