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龙 通讯员 吴婷
近日,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寇某17年间先后6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重操旧业”,再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24年10月,寇某从咸阳市来到铜川市耀州区,骑共享单车行至被害人李某家门口时,发现李某家门未锁,遂潜入李某家中,在窃取金手镯、金戒指、金手链等物品后逃离现场。后寇某通过网上搜索寻找买家,将所盗物品变卖,获利38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寇某于2007年9月、2009年8月、2011年3月、2013年5月、2018年3月、2020年1月分别因犯盗窃罪、危险驾驶罪先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寇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寇某积极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同时,寇某犯有多次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寇某因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该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寇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