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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城法院:刚柔并济破解公租房腾退难题

  本报记者 张建锋 通讯员 朱金秋

  强制腾退类案件因当事人抵触情绪强烈、矛盾容易激化,历来是法院执行工作的“硬骨头”。8月28日,澄城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公租房腾退案件,促使被执行人从“拒不履行”向“主动搬离”转变,既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让被执行人感受到司法温度,取得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2018年,被执行人张某通过摇号入住公租房。2024年,澄城县保障性住房中心通过系统审核,发现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有产权住房,且长期拖欠租金,已不再符合公租房的租赁条件。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为了缓解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压力而推出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旨在解决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依据保障性住房租赁相关规定,澄城县保障性住房中心要求张某腾退房屋。在多次沟通无果后,澄城县保障性住房中心将张某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解除《澄城县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张某同意在2025年5月29日前腾退房屋,并在调解当日支付了拖欠的房屋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共计7014元。但履行期届满,张某却迟迟未有行动,澄城县保障性住房中心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前往涉案房屋实地走访。令人意外的是,房屋内居住的并非张某本人,而是一位姓李的女士。执行法官经深入调查,发现张某在租赁期间擅自将这套公租房转租给了案外人李某,并一次性收取了李某5000元的转让费。

  执行法官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告知当事人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归政府所有,承租人只享有居住使用权,严禁转租、转借,对于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租户,也应当及时腾退房屋、办理退房手续,民生政策才能够惠及更多有实际需要的群众。听了执行法官的讲解,张某向法院表示愿意腾房,但李某不同意。多方寻找李某无果后,执行法官主动联系了李某户籍所在地的村干部,了解其家庭状况,并共同商讨解决办法。沟通过程中,执行法官了解到李某离异后独自带着孩子生活,经济条件困难,目前在外地打工,孩子在澄城中学上学,平时居住在该公租房。执行法官向村干部讲解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面临的严重后果,以及强制腾退可能会给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希望村干部给李某做工作配合法院执行。

  在村干部的协助下,李某随后联系执行法官,表示她在广州,不能及时回来也不愿意回来腾退房屋,当初之所以愿意出钱“接手”此房,一是看中公租房的低租金,二是张某声称可以长期居住。而且,李某还对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投入了不少花费。李某向执行法官诉苦,若立即搬离,不仅钱打了水漂,装修损失也无法追回,且短时间内难以为孩子找到合适的安身之所。

  于是,执行法官将案件情况与申请执行人澄城县保障性住房中心进行了沟通。申请执行人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新情况:李某此前申请并参加了今年的公租房公开摇号分配,幸运地摇中了一套房源,只是新房尚未最终分配入住,而且因为李某不接电话,也无法将这个消息告知李某。掌握这一线索后,执行法官看到了破局的希望。然而,当法官将这个好消息告知李某后,事情却并未向预期发展,李某仍不愿意退房,表示其已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希望能将她自己摇到的公租房与涉案房屋进行置换。

  面对这一情况,执行法官查找了关于保障性住房租赁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三方进行调解。执行法官明确告知李某依据规定公租房不能进行置换,如她愿意腾退,考虑到了李某的特殊情况,法院将协调申请执行人尽快办理其中签房屋的入住手续;如不愿意腾退,法院应依法强制腾退,所产生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在执行法官耐心释法及强制措施的威慑下,三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表示如李某能尽快腾房,可以随即为其办理中签房屋的入住手续,李某对该解决方案也表示满意,承诺2025年8月30日前从张某转租的房屋中搬出,并结清了居住期间拖欠的租金及物业费2000余元。

  8月28日,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张某、李某将房屋交还给了申请执行人,案件圆满执结。最后,执行法官依法对张某的转租行为进行了批评,并责令其缴纳了案件执行费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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