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志勇 通讯员 赵福玲)近日,甘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跨省盗窃案件。流窜作案的4名被告人被判处1年至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4年10月,甘肃省庆阳市的田某伙同庞某、刘某、张某先后2次驾车流窜至甘泉县美水街道姚店村,将一处院内存放的电缆线剪断盗走,返回庆阳后以每公斤62元的价格出售给废品收购站。案发后,公安机关赴甘肃抓获4人,并在废品收购站追回被盗物品。在甘泉法院审理阶段,4人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庞某、刘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4人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田某系主犯,其余3人系从犯。田某系累犯,有5次盗窃前科,依法从重处罚。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最终,结合被告人立功、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决4名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其1年至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后4人均服判不上诉,现已被送往监狱服刑。